首页 > 国际财经 > 亚太其他 > “一带一路”之菲律宾投资法律规则与实践(下)(4)

“一带一路”之菲律宾投资法律规则与实践(下)(4)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5年07月28日10:16分类:亚太其他

核心提示:菲律宾对外商投资持欢迎态度,但在股份比例上对外资有较为严格的限制,加之基础设施老化、政局不稳以及恐怖威胁等不利因素制约,菲律宾吸引外资规模不大。

9.关于反对商业贿赂的规定

1)廉洁指数

根据“透明国际”公布的2012年廉洁指数排名,菲律宾在175个国家中排名第105位。透明国际2013年7月公布的报告称,过去两年内全球大多数国家腐败状况正在恶化,但菲律宾是为数不多的有改善的12个国家之一。

 2)法律法规

菲律宾涉及反商业贿赂及腐败的法律主要包括:刑法典修正案(共和国第3815号法令)、反贪污和腐败行为法(共和国第3019号法令)、公职人员操守及道德准则守则(共和国第6713号法令)和反掠夺法(共和国第7080号法令)。

3)约束对象

菲律宾的反商业贿赂法规不仅约束公职人员的贪污腐败行为,也约束向公职人员行贿或许诺行贿的个人,但并未明确约束行贿行为的中间人或代理人。公职人员包括公务员、政府雇员和国有企业员工,公职人员的配偶和亲戚也在约束范围内。外国公职人员不属约束对象。菲律宾法律对受贿和接受馈赠进行了比较细致的区分。大致上,为表示感谢和认可赠予公职人员的奖章及类似物品、为表达友谊赠予公职人员且不具腐败意涵的简单象征性物品不属于行贿。

 4)公职受贿

菲律宾法律约束的公职人员受贿行为主要包括:①接受任何与其职务相关的钱物;②除规定①外,法官接受相关案件任何一方的畜牧业动物;③利用职权在政府合同及交易中收受任何礼物、股份、福利等;④利用职权在政府许可及认证中收受任何礼物、股份、物资、福利等;⑤在离职后一年内接受与其职权有相关业务往来的私营企业提供的职位。

5)惩处规定

根据犯罪情节严重程度,法律认定的商业贿赂嫌疑人可能面临6年零1个月至15年的监禁,公职人员还将被永远禁止录用,来历不明的财产将被没收、充公。公职人员在涉嫌受贿被起诉期间,将被中止职务,如被裁定违法,还将失去养老金及相关福利。

三、投资菲律宾的其他法律相关注意事项

1.外商投资不利因素

菲律宾对外商投资持欢迎态度,但在股份比例上对外资有较为严格的限制,加之基础设施老化、政局不稳以及恐怖威胁等不利因素制约,菲律宾吸引外资规模不大。近年来,年引进外资额始终徘徊在20-30亿美元左右。

2.劳务风险

菲律宾本身就是世界上重要的劳务输出国之一,海外劳务汇款是菲律宾重要经济支柱。菲律宾对外国人到菲律宾从事普通劳务有严格的限制,只有投资者、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经过一系列审批手续后,才能获得工作或居留许可。过去曾发生过中国企业员工不按规定办理手续或违法务工被扣留的事件,因此中国企业不要贪图一时之利,应特别注意遵守菲律宾移民局关于在菲律宾居留和工作的相关规定。

3.金融汇率风险

经历了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后,菲律宾金融体系得到一定程度的健全,但受经济规模和结构的制约,菲律宾汇市波动加大。2007年菲律宾比索兑美元升值幅度达19%,成为亚洲表现最强劲的货币,2008年比索却又大幅贬值,一度创下2年来最低记录。2012年,菲律宾比索对美元稳步升值,但受美国经济复苏和量化宽松政策退出影响,2013年下半年比索兑美元一度创下44.75的记录,成为近两年来的新低。因此中国企业在菲律宾开展经营活动要注意规避汇率风险。

4.政治风险

菲律宾政治和商业问题比较突出,根据“透明国际”组织公布的2012年廉洁指数排名,在175个国家中菲律宾排名第105位。中国企业在菲律宾开展活动应以遵守当地法律为前提,不做违法和授人以柄之事,避免卷入当地政治斗争,成为政治斗争的牺牲品。

四、投资菲律宾的案例分析及投资建议

2010年,中国某企业应菲律宾政府邀请,拟在菲律宾投资建设风能、太阳能发电站。为投资于此项目,中国某企业和菲律宾当地合作伙伴成立联营体,在菲律宾注册成立项目公司负责投资发电站的具体事宜。该中国企业占有项目公司约90%的股权,菲律宾当地合作伙伴则占有另外10%的股权。

菲律宾重视、鼓励开发本国丰富的风能、太阳能,于2008年通过了再生能源法,规定了菲律宾政府促进开发利用再生能源的政策、机构设置等内容。并规定投资于开发利用再生能源能够享有电网接入、购买、传输、支付的优先权;商业运营起7年免所得税,7年后享受10%比例的优惠;能源转换和传输所需机械设备和材料从领取再生能源发展商证书之日起免除进口环节税;从国内购买机械设备和材料享受相当于进口环节免税额的税务抵扣;不超过财产净值1.5%的特别财产税;运营损失延迟7年抵扣;加速折旧;增值税率为0;碳排放信用所得税免税等多项优惠。因此,自2009年以来,大量民间资本、外国资本有意投资于菲律宾的风能、太阳能的开发利用项目。

该中国企业拟投资的风能、太阳能发电站项目通过可行性研究后,对该项目的法律环境进行了调研。经调查了解,根据菲律宾1991年外商投资法、2010年第八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引、菲律宾能源部关于促进私人参与勘查、开发、利用和商业化海洋能、太阳能和风能用于发电的部令及相关法律法规,勘察、开发和利用资源受菲律宾政府完全监控。菲律宾政府可通过合作、合资、产品分成协议的方式与菲律宾公民或菲律宾公民至少控制60%权益的实体进行合作。菲律宾能源部代表菲律宾政府与私人优先通过产品分成协议的方式从事海洋能、太阳能和风能的评估、勘察、开采、开发和使用。能与菲律宾能源部订立产品分成合同的主体是具有签约能力的菲律宾公民或根据菲律宾法律在菲律宾注册成立且菲律宾公民至少控制60%权益的公司、合伙、联营、合作或其他商业组织。

根据以上规定,有该中国企业与菲律宾当地合作伙伴设立的项目公司与菲律宾能源部订立开发风能与太阳能的产品分成协议不符合菲律宾公民至少控制60%权益的规定。

 鉴于此,中国某企业不得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后,根据法律环境分析评估报告,对项目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调整,以菲律宾的规定。

 因此,在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的同时,应当对项目所在国的法律环境进行分析评估,发现东道国对投资项目的限制性、禁止性规定,并对项目投资架构进行调整,以符合东道国法律。

五、能够给中国企业提供投资合作咨询的机构

中国驻菲律宾大使馆经商参处、菲律宾驻中国大使馆、菲律宾投资署北京金虎律师事务所(菲律宾投资与法律服务中心)可以为中国企业菲律宾投资、开发、贸易等提供投资项目、法务支持、商务谈判、政府资源对接等服务。

[责任编辑:彭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