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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之菲律宾投资法律规则与实践(上)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5年07月28日10:16分类:亚太其他

核心提示:菲菲律宾地处亚太地区中心位置,距离地区主要经济体首都飞行时间均不到4小时。海岸线较长,海运条件得天独厚,能高速有效处理货运。

 

 

 

中国与菲律宾1975年建交以来,两国关系取得了长足发展,经贸合作成果丰硕。菲律宾投资环境中具有以下积极因素:

第一,人力资源优势明显。菲拥有数量众多、廉价、受过教育、懂英语的劳动力。80%的国民熟练使用英语,识字率达到94.6%,在亚洲地区名列前茅。第二,资源能源蕴藏丰富。多种资源能源藏量在亚洲乃至世界名列前茅。第三,地理区位独特。菲地处亚太地区中心位置,距离地区主要经济体首都飞行时间均不到4小时。每天或每周都有多个航班从马尼拉飞往亚洲国家和地区以及美国、欧洲与中东的主要城市。菲海岸线较长,海运条件得天独厚,能高速有效处理货运。马尼拉国际集装箱码头是亚洲效率最高的5大码头之一。第四,自然气候条件优越。良好的生态环境,适宜农作物生长。很长的海岸线和广阔的海域,发展水产业具有一定优势。

然而,中菲之间紧张的政治关系也是投资者不可忽视的考量因素,它对于中菲共同构建一带一路战略的进程也产生了一定阻碍。今年6月29日,东盟10个成员国中七国正式签署了加入亚投行协定,三个未签署的东盟成员国分别是马来西亚、泰国和菲律宾。推迟签署亚投行协定的国家共有七个,其中大多数是因为程序限制,即这些国家尚未通过国内审批程序。但就菲律宾而言,背后决定的因素很可能是政治。

总体来说,虽然投资菲律宾具有一定吸引力,但中菲关系对两国之间的经贸往来影响巨大。无论未来中菲关系走向如何,菲律宾是否能够顺利加入亚投行,投资者都应当密切关注相关消息,并且注意菲律宾较高的政治风险、严重的腐败情况、混乱的社会治安以及强烈的排华情绪等可能对投资带来的负面影响,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一、菲律宾的投资法律体系

(一)菲律宾投资法

菲律宾有数个涉及投资的重要法律,目前有关方面正在推动将所有促进投资的法律合并成一部法律,进一步规范各部门出台财政或非财政激励政策。1.《1987年综合投资法典》

共和国第226号法令,共和国第7918号法令进行了修正。该法典为国内外企业提供一系列国家优先发展领域的综合激励措施。企业需参与“投资优先计划”所列的领域以享受这些优惠措施。如果企业未参与列入“投资优先计划”的领域,在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后也能享受这些优惠措施:

(1)50%以上的产品出口(菲律宾公民所有的企业);

(2)70%以上的产品出口(外商持股40%以上的企业)。

2.《1991年外国投资法》

共和国第7042号法令,共和国第8179号法令进行了修正。外国公司被允许在菲律宾从事未列入《外国投资限制清单》的行业。在《外国投资限制清单》中列举了禁止和限制外国投资的领域,主要包括两部分:

(1)清单A为宪法或其他法律规定禁止和限制外国投资的领域;

(2)清单B为外商所有权受法律限制的领域,包括与国防、执法、公众卫生、道德、保护中小企业等相关的领域。

3.《1995年经济特区法案》

共和国第7916号法令,共和国第8748号法令进行了修正。该法案于1995年通过,旨在通过发展经济特区促进经济增长。菲律宾经济特区署(PEZA)负责该法的实施和给予经济特区内的合格企业优惠政策。经济特区分为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自由贸易区、旅游经济区、IT园区、农业经济区等各类经济园区。每个经济特区都朝着政府干预最小化、独立自由区域的目标发展。经济特区不需政府提供特别帮助,自我管理经济、金融、工业及旅游发展,同时与周边区域建立起相应的联系。

4.《1992年基地转型及发展法案》

共和国第7227号法令。根据该法案成立了基地转型发展委员会、苏比克湾管理署以及苏比克经济特区和自由港区。在苏比克经济特区和自由港区注册的企业将享受各种投资优惠,包括一流的商业、居住和旅游设施。

5.《地区总部、地区生产总部和地区仓储中心相关法案》

共和国第8756号法令。该法案明确了关于在菲律宾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地区生产总部和地区仓储中心的规定和指南。地区总部是指跨国公司在菲律宾设立、但并不从菲律宾获取收入的分支机构。地区生产总部指跨国公司在菲律宾设立、可以通过提供服务而获取收入的分支机构。

6.《投资者租赁法案》

共和国第7652号法令。该法案允许外国投资者在菲律宾租用商业用地最长不超过75年(过去规定为50年)。根据该法,任何到菲律宾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在遵守菲律宾法律和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可租赁私人土地:

(1)土地租赁合同期限为50年,仅可一次性延长25年;

(2)租赁的土地仅做投资用途;

(3)租赁合同应符合《综合土地改革法》和《地方政府法案》。

7.《1994年出口发展法案》

共和第7844号法令。该法案向出口商提供优惠政策,鼓励增加在出口方面的投入,包括:(1)设立出口发展委员会;(2)鼓励私营部门参与出口推介活动,包括建立世界水准的菲律宾贸易中心;(3)设立私营部门为主导的融资中心,直接为促进出口服务;(4)为出口商提供财政激励政策。《出口发展法案》在相关政府部门如投资署和菲律宾经济区管委会给予优惠政策的同时,还给予其他的优惠政策。

8.《BOT法》

共和国第7718号法令。明确了私营企业参与一般由政府负责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有关服务的政策和规定。

(二)中菲投资贸易协定

1.中国与菲律宾签署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1992年7月,中菲两国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2.中国与菲律宾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1999年11月,中菲两国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该协议自2002年1月1日生效。

3.中国与菲律宾签署的其他协定

中菲两国1993年又签署了《经济技术合作协定》,同年两国农业部长签署了两国政府间《关于加强农业及有关领域合作协定》。2004年,两国签署《渔业合作谅解备忘录》。2005年,中菲两国政府在马尼拉签署《关于促进贸易和投资合作的谅解备忘录》。2006年,中菲签署《关于建立中菲经济合作伙伴关系的谅解备忘录》。2007年,中菲签署《关于扩大和深化双边经济贸易合作的框架协定》。2011年,中菲签署《经贸合作五年发展规划》。

[责任编辑:彭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