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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房价40年下降18% 德国楼市为何如此另类(2)

腾讯财经2016年05月01日11:14分类:德国

核心提示:1970—2013年,德国实际房价累计下降18%。而同期的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意大利、美国的实际房价累计增幅分别为320%、231%、195%、151%、111%、105%。德国住房价格与本国经济发展趋势和其他国家房价变动趋势显著背离。

8. 第四阶段(1996—2007年),这一时期,德国东西部整合完毕,经济快速增长,但是人口持续负增长,套户比在1以上,城镇化、移民都基本停滞,即使经济高增长,也无法拉动住房需求的快速上升。第五阶段(2008—2011年),欧美金融危机爆发,德国经济一枝独秀,并于2010年取得了3.6%的强劲增长,住房市场基本没有受到金融危机的打击,其稳定性吸引了大量国际投资基金的关注。这一阶段,德国住房价格整体升幅为15%。

9. 由于二战的摧毁,战后德国住房严重短缺。联邦政府在1950年颁布《住房建设法》,直接干预住房市场供应,对合作的住房企业以提供低价土地、无息贷款、税费减免等形式进行大规模资助,受资助的住房成为政府合约保障房,合约期为20—30年不等,在期限内以政府指导价或成本价向特定人群出租,期满后可转为自由市场出租。从现有房龄看,德国46%的住房是1948—1978年兴建的,其中约2/3受过财政资助。

10. 1990年代是德国住房供给的另一个高峰。一是因为当时有大量外籍人员涌入德国,二是德国统一后面临东德住宅水平过低的长期欠账,三是德国政府明确给出了优惠政策。《民主德国振兴计划》承诺对东德住房存量增加加大资源投入力度,《私人住房促进法案》致力于刺激私人新建或者购置自有住房。

11. 从2010年德国存量住房的拥有者结构看,41.84%的住房是家庭自有自住;45.88%的住房为居民家庭、小型物业企业以及专业的住房物业供应商持有并向社会出租;5.36%的住房是住房合作社持有并向社员出租;此外还有6.81%的住房由市政及教堂所有,面向社会底层人群廉价甚至免费提供。

12. 德国住房市场具备非常稳定的投资回报水平,其租金回报率长期稳定在4%—5%,而德国长期国债收益率仅在2%—3%。德国专业住房物业经营机构、普通居民家庭通过长期持有并出售住宅可以获取适当回报。德国鼓励长期持有房产,如果房产被持有超过10年,那么出售该房产所获得的收益不产生资本利得税。相反,若持有的房产未满10年就出售,将严格按照标准的个人所得税累计税率征税,应税资本利得为“房产出售价—取得成本价—可抵扣的修缮成本”。

13. 在德国,大多数企业都集中在房地产行业,2006年,有超过70多万家公司从事该行业。这些房地产公司创造的总价值将近3900亿欧元,是全部新创造价值的18.6%。而且,这些公司共雇佣了380万名员工,是总雇佣劳动力的10%。除了像出租、中介和管理机构这样的核心部门外,建筑公司、房地产服务如咨询公司,也属于房地产经济的分支。德国房地产经济的发展比机械制造、汽车制造、餐饮业以及批发零售业都要强劲。

实际房价40年下降18%,德国房市为何如此另类

14. 从德国城镇化进程来看,1960年其城镇化率为71.38%,2010年上升至73.94%,50年间仅累计增长2.56%,说明德国城镇化水平已经处于高水平均衡状态。从工业化进程看,其农业就业人口占总就业人口的比重极低且仍在下滑,2010年仅为1.6%。城镇化带来了新增城镇人口,是德国住房需求的决定力量。1980年代初以来,德国房价指数与城镇化率水平的吻合度非常高。(图为德国城镇化进程与房价波动比较)

实际房价40年下降18%,德国房市为何如此另类

15. 德国目前实行的是社会市场经济模式,尽可能广泛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在此模式下,住房市场不一定是完全充分自由竞争的市场,它需要国家或政府的干预,以保障国民的居住福祉。德国财政对住房的支出比重一直很高,20世纪五六十年代,住房财政支出比重高达50%,到1999年依然高达25%,目前维持在8%左右。面对不同的需求主体以及他们满足需求的支付能力方面,德国政策也竭尽全力去保障不同收入阶层的住房需求,推动公共住房建设。(图为德国联邦住房财政支出)

16. 德国住房政策经历了住房统制经济、国家大规模供给、市场需求调节和市场化规范四个阶段。联邦德国政府成立后,陆续实施了《住房建设法》、《住房补助金法》、《住房租赁法》、《私有住房补助金法》四部联邦法律,分别为社会保障住房供给、中低收入阶层的房租补助、市场租赁行为规范、私有住房促进提供法律框架,成为德国住房政策的“四大支柱”。

17. 《住房补助金法》于1960年代颁布,主要目标是完成从支持住房供应向支持住房需求的转变,即向“社会竞争力较弱的家庭”提供货币补贴,以资助他们能够支付完房租外还可以维持基本生活。2009年,450万户租房家庭(占2150万租房家庭的21%)获得了不同形式的政府住房补助金,合计金额166.2亿欧元,补助金的83%发放给了失业家庭。

18. 1970年代颁布的《住房租赁法》具有强烈的保护承租人权益的特征。该法起初规定3年内房租累计涨幅不得超过30%,后来修订为不得超过20%。2013年5月起的新规定为,要求3年内房租涨幅不得超过15%;超过20%违法;超过50%,房东被认为赚取暴利,可判刑入狱3年。

19. 住房合作社被称为德国房价的稳定器。120年来,德国的住房合作社是其住房市场上的重要房屋供给方。住房合作社成立的目的很明确,就是通过合作的方式(而不是开发商垄断的方式)实惠地解决参与合作社的社员的住房问题。德国政府也对合作社建房给予贷款、土地、税收等多方面的政策扶持。

20. 与住房合作社匹配的是住房互助储蓄制度。它有两大支柱,一是固定利率、低息互助,凡加入的社员,必须履行先储蓄后贷款的义务,当储蓄达到所需贷款额的40%—50%时,才有资格贷款。二是政府有多种多样的奖励,包括住房储蓄奖金、雇员资金积蓄款、雇员储蓄奖金。

[责任编辑:山晓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