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优惠政策
(1)优惠政策框架
《外国投资法》提供了很多激励和担保措施。如:按照《外国投资法》批准的企业将享受5年免税期,其中包括企业开始商业运营的当年。如果企业申请,而且投资委认为项目符合国家利益,也可将免税期延长。此外,投资委也可能批准以下一项或几项减免措施:
①制造业及服务业从开始经济运行第1年起连续5年免所得税。并视项目情况延长减免期限。
②项目利润作为专项资金在1年内用于追加该项目投资的,减免所得税。
③项目设备、建筑物及其他资本的折旧,按规定折旧率计算后从利润中扣除。
④对出口产品减免50%所得税。
⑤外国人缴纳所得税税率享受国民待遇。
⑥在境内从事项目有关的研发费用,从利润中扣除。
⑦项目享受5年减免所得税后,如果连续2年出现亏损,则从亏损年起连续后3年减免所得税。
⑧项目建设期间必要的进口设备、配件及其他物资减免关税、国内税或两项并减。
⑨项目竣工后头3年进口的生产用原材料减免关税或国内税或两项并减。
⑩经投资委员会同意,对投资期限内扩大投资规模所必须的进口设备、零配件及其他物资减免关税或国内税或两项并减。
⑪对出口产品减免贸易税。
联邦政府保证在项目合同期限内包括延期期限内,不会对依法成立的企业实施国有化。如果没有充足的理由,保证不会在许可期限内搁置项目。保证外资投资人在合同期满后,可以用投资时的币种提取收益。
(2)行业鼓励政策
缅甸政府鼓励外商企业投资能够促进当地就业、增加出口、无污染的加工制造型企业。对于符合外商投资领域的加工制造,外商企业可向政府或缅甸私营企业、个人租赁土地,在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后,直接去缅甸投资管理委员会(MIC)申请注册外资公司。一般情况下,在填报资料提交后2周,MIC可给外商企业颁发外资企业注册执照。
5.BOT方式
目前,在缅甸开展BOT的外资企业以水电行业为主。中国在缅甸水电 投资项目主要采用BOT方式,建设运营时间一般为40年。目前在运营的瑞丽江一级和太平江一级电站均采用B0T的方式运营。
(二)贸易法
1.贸易主管部门
缅甸贸易主管部门为缅甸商务部,负责办理批准颁发进出口营业执照、签发进出口许可证,管理举办国内外展览会、办理边境贸易许可、研究缅甸对外经济贸易问题、制订和颁布各种法令法规等。下设贸易司和边贸司,边贸司在各边境口岸设有边境贸易办公室负责办理边境贸易各种事务。缅甸私营企业从事对外贸易须向进出口贸易注册办公室领取营业执照,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自由从事对外贸易活动。
2.贸易法规体系
现行与贸易管理相关的法律和规定有:
《缅甸联邦进出口贸易(临时)管理法》(1947年)
《缅甸联邦贸易部关于进出口商必须遵守和了解的有关规定》(1989年)
《缅甸联邦关于边境贸易的规定》(1991年)
《缅甸联邦进出口贸易实施细则》(1992年)
《缅甸联邦进出口贸易修正法》(1992年)等。
3.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1988年以来,缅甸政府实行市场经济,允许私人从事对外贸易,对外贸易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1989年3月31日,政府颁布《国营企业法》,宣布实行市场经济,并逐步对外开放,军政府放宽了对外贸的限制,允许外商投资,农民可自由经营农产品,私人可经营进出口贸易,并开放了同邻国的边境贸易。
自2006年以来,在中缅边境地区出口的木材及矿产品贸易,需获得缅甸商务部、林业部木材公司出具的证明及中国驻缅使馆经商参处的证明。
缅甸已于2014年4月1日起停止原木出口,木材必须经加工后方可出口。2012-2016年,缅甸将逐年递减15%的柚木和20%的硬木采伐量,并分别减少75%和22%勃固山脉的柚木和硬木采伐量。
4.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缅甸进出口检验检疫工作由农业部主管。
《缅甸植物检疫法》(1993年)规定禁止有害生物通过各种方法进入缅甸;切实有效抵制有害生物;对准备运往国外的植物、植物产品,必要时给予消毒、灭菌处理,并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论是从国外进口的货物,还是旅客自己携带的物品入境时,都必须接受缅甸农业服务公司的检查、检疫。
《缅甸植物细菌防疫法》(1993年)规定不论任何人未取得进口许可证,不准从国外进口植物、植物产品、细菌、有益生物和土壤。必要时对即将运往国外的植物或植物产品进行杀虫和灭菌工作,发给无菌证书。根据接收国的需要,规定进行检验的方法。
《缅甸联邦对从事进出口贸易的最新规定》对进出口需要申报进行植物检疫的商品做了详细规定。
5.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缅甸海关进出口程序》(1991年)对禁止进出口的物品做了详细规定,《缅甸海关计征制度及通关程序》对进出口关税、通关程序做了详细规定。
与海关管理相关的法规还有:《海洋关税法》(1978年)、《陆地海关法》(1924年)、《关税法》(1953年)、《国家治安建设委员会1989年第4号令》、《商业税法》(1990年)、《进出口管制暂行条例》(1947年)、《外汇管制法》(1974年)。
目前,中国海关与缅甸海关正在推动输华产品零关税事宜。若此项协议达成,缅甸95%的输华产品将会享受零关税待遇。
(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1.关于税收的规定
(1)税收体系和制度
缅甸财政税收体系包括对国内产品和公共消费征税、对收入和所有权征税、关税、对国有财产使用权征税4个主要项目下的15种税费。以上税收由不同部门管理,其中89%以上的政府各项税收由缅甸国家税务局管理。
缅甸纳税实行属地税制,企业每月按照财税部要求纳税。
(2)主要赋税和税率
缅甸政府与外资直接相关的税收法律共有6部,即《联邦税收法》(2014年)、《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2012年)、《所得税法》(1974年)、《商业税法》(1990年)、《关税法》(1992年)、《仰光市政发展法》(1990年),对外资人缅甸都做了相应规定,相关内容详见姜永仁等主编的《缅甸联邦经济法律法规汇编(1988-2001年)》。
缅甸主要赋税和税率的基本情况如下:
①所得税
根据2014年颁布的《联邦税收法》,个人、企业、公司及其他团体产生的源于缅甸的所得都要缴税,非缅甸居民只对在缅甸的所得缴税〇所得税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雛产获得税.
②利润税
1976年《利润税法》颁布,税基是私人公司和自营者的收入、利润、资本所得,《所得税法》没有征收项目的适用于该法,当选择两种税赋之一时,公民必须提供相关证明给当地财税部门。税率从3%-50%不等。
③商业税
1990年制定了《商业税法》,代替了原来的货物和服务税法,适用于所有部门,是在产品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征收的税赋,既适用国内产品也适用进口产品。
2.关于外资企业获得土地的规定
(1)土地法的主要内容
缅甸土地为国家所有,1991年11月13日缅甸政府颁布《缅甸关于中央空地、闲地、荒地管理委员会的职责与权力的命令》,同年12月12日,颁布《缅甸空地、闲地、荒地管理实施细则》。细则规定:
①土地使用权申请
空地、闲地、荒地中央管理委员会有权为拟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公民审批种植业、养殖业的土地使用权。使用空地、闲地和荒地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投资的申请者必须是缅甸联邦公民,申请的组织,其成员必须全是缅甸联邦公民,该组织必须是依现行法律成立的组织;提出申请的个人或组织,必须出具为拟申请从事的种植/养殖业拥有足够资金的证明;提出申请的个人或组织,必须出具拟申请从事的种植、养殖业实施细则。
②地税和利润的减免
对投资使用的土地将按以下规定免收地税。
(1)种植业
①种植长年果树地,从开始种植之年起,8年内免收地税。
②种植园林作物,从开始使用之年起,6年内免收地税。
(2)养殖业
①用于养鱼业的土地,从开始使用之年起,3年内免收地税。
②用于家禽牲畜饲养业的土地:
-如用于饲养水牛、黄牛和马,从开始使用之年起,8年内免收地税。
-饲养绵羊和山羊,从开始使用之年起,4年内免收地税。
-饲养猪,从开始使用之年起,3年免收地税。
-饲养鸡、鸭,从开始使用之年起,4年内免收地税。
已投资用于种植业和养殖的土地,其生产或服务性行业的利润税,自生产或服务业创造利润之年起至少3年内免征利润税。
②土地使用期限的规定
已投资使用土地期限的规定:
(1)用于长年果树种植和园林作物种植的土地,只要不违犯规定,从批准使用之年起,30年内有效;
(2)季节性作物,只要不违犯规定,使用期无限;
(3)用于饲养鱼的土地,只要不违犯规定,从批准使用之年起,30年内有效;
(4)用于饲养家禽及牲畜的土地,只要不违犯规定,从批准使用之年起,30年内有效。
(2)外资企业获得土地的规定
外资企业在缅投资项目一般以BOT形式运营,缅甸政府将批给外资企业一定规模项目建设开发用地进行项目建设和经营,经营期满之后,缅甸政府将项目收归国有。
1998年9月28日,缅甸荒地空闲地中央管理委员会颁布1998年1号法令,宣布农业部有权批准由本国公民或外国人参与的组织提出的在规定非发展区内进行农业开发的申请,在对批准的农业用地上,只能进行与农业有关的经济发展项目,不得进行地上和地下资源的开采。
根据缅甸最新外国投资法,外资企业可向农业部申请租用缅甸闲置土地进行农作物种植和开发利用项目投资,租用年限一般为50年,可根据项目情况进行协商延长土地租用期。
3.关于劳动就业的规定
(1)劳动法的核心内容
缅甸劳动法的核心内容包括:
①聘用程序
超过5人的公司在招聘员工时,须向镇区劳动办登记备案。之后雇主可请镇区劳动办通过后备人才库向其推荐适合人选,也可通过劳务中介或直接在媒体刊登招聘广告招聘员工。
②签订劳动合同
雇主和员工之间须签订劳动合同,方能确立雇佣关系。劳动合同分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类型以及合同期长短由劳资双方协商确定。劳动合同中通常会规定员工的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劳动合同签订后,副本要交镇区劳动办备案。
③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雇佣双方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雇主提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如果员工的工作期限在3年以下,须向员工支付3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如果工作期限大于3年,则须向员工支付5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也有部分劳动合同规定,如果员工主动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须向雇主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④劳动条件及报酬
雇主须为员工提供安全、环保的工作环境,保证员工身心健康。公司、商店、贸易中心、服务型企业、娱乐场所的员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48小时;工厂、油田、矿井工人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44小时,但流水线作业的工厂工人每周可工作48小时,井下作业工人每周工作40小时。
为私人企业工作的员工每年可以享受6天临时请假,30天病假、10天带期,21天公共假期。
劳动者的薪金根据工作的不同可分为计件制、计时制、日薪制和月薪制。
⑤职工社会保险及福利
根据缅甸1956年实施的《社会福利法案》,在雇佣人数5人以上的制造业企业、铁路、公共工业及交通、港口、采矿业、石油开采业等行业工作的员工,不论任何工种或工作形式,都被强制性纳人职工社会保险及福利计划的范畴。根据该计划,参保员工可以享受到疾病、生育、死亡、工伤以及职业病等多项保险以及免费医疗服务、疾病与生育津贴、工伤津贴、抚恤金等多项福利。对于未被纳入社会保险及福利计划的劳动者,1932年颁布实施的《劳动者薪酬法案》规定,如劳动者因公受伤或患有职业病,雇主有责任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社会保险及福利基金主要有两大资金来源,一是企业和员工上缴部分,总额度为员工工资的4%(其中企业负担2.5%,员工负担1.5%),二是政府每年划拨2亿多缅币,用于支持该项保险及福利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