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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之缅甸投资法律规则与实践(上)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5年08月28日09:14分类:亚太其他

核心提示:中缅两国互为重要经贸合作伙伴。经过双方多年的努力,中缅经贸合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中国一直是缅甸第一大贸易伙伴和第一大外资来源地。

缅甸地处亚洲中南半岛西北部,国土面积67.66万平方公里,人口6000多万,地理位置重要,自然资源丰富,发展潜力巨大。自2011年民选政府执政后,缅甸政府大力推进政治转型、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外国投资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中缅两国互为重要经贸合作伙伴。经过双方多年的努力,中缅经贸合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中国一直是缅甸第一大贸易伙伴和第一大外资来源地

缅甸总统吴登盛在2014年11月的加强互联互通伙伴关系对话会上称,基础设施建设给亚太地区带来了重大的经济发展,互联互通在促进地区合作包括贸易与交通、信息与电信、能源基础设施和人文交流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基础设施网络发展将帮助连接本地区和国际市场,而缅甸正在参与亚洲高速公路和泛亚铁路的建设,缅甸同时还是孟中印缅经济走廊等次区域网络的成员。缅甸赞赏中国提出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倡议,认为这将为本地区乃至世界带来和平、稳定与繁荣。

一、缅甸的投资法律体系

(一)缅甸投资法

缅甸与投资合作相关的主要法律有:《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2012年11月颁布)、《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2013年1月颁布)、《缅甸联邦外国投资委员会1989年第一号令》、《缅甸联邦贸易部关于国内外合资企业的规定》、《外国对缅甸联邦投资程序及优惠政策》、《缅甸联邦公民投资法》、《缅甸联邦公民投资法实施细则》、《缅甸允许私人投资的经济项目》等。

(二)中缅投资贸易协定

1.中国与缅甸签署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2001年12月12日,中国和缅甸签订《投资促进和保护协定》。

2.中国与缅甸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中国与缅甸未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3.中国与缅甸签署的其他协定

1971年,中缅签署贸易协定,双方给予最惠国待遇;

1994年,《关于边境贸易的谅解备忘录》;

1995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农业合作的协定》;

1997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成立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联合工作委员会的协定》;

2000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农业合作谅解备忘录》;

2001年1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渔业合作协定》;

2001年7月,《中缅两国关于开展地质矿产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2004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促进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2004年7月12日,《关于信息通讯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2006年2月,《中缅航空运输协议》等。

二、对外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规定

(一)投资法

1. 投资主管部门

缅甸投资委是主管投资的部门。

其主要职能:根据《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缅甸联邦公民投资法》的规定,投资委对申报项目的资信情况、项目核算、工业技术等进行审批、核准并颁发项目许可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供必要帮助、监督和指导,同时也受理许可证协定时限的延长、缩短或变更的申请等。

缅甸投资委员会由相关经济部门领导组成,2014年5月,投资委员会进行第二次改组。国家计划与经济发展部下属的投资和公司管編主管公司设立及变更登记、投资建议分析及报批、对投资项目的监督等日常事务。

为提髙外商在缅投资注册效率,于2013年4月10日在仰光开设国内外投资注册等业务的一站式窗口。窗口单位有计划发展部、商务部、税收部门、缅甸央行、海关、移民局、劳工部、工业部、投资与公司管理局、投资委等,为获准的国内外企业提供注册、延期及其他服务。

2.投资行业的规定

缅甸新《外国投资法》明确将依据以下原则审批外商投资项目:

(1)弥补国家发展规划不足及因国家及国民财力、技术无力实施的项目。

(2)增加就业机会。

(3)扩大出口。

(4)替代进口物资的制造业。

(5)需要大量投资的制造业。

(6)获取高技术及发展技术型产业。

(7)需要巨额投资的制造业及服务业。

(8)低能耗项目。

(9)发展地方经济。

(10)开发新能源及生物能源项目。

(11)发展现代工业。

(12)保护环境。

(13)有助于信息技术产业。

(14)不影响国家主权及人民安全。

(15)培养国民知识技能。

(16)发展国际水准的银行及金融业。

(17)国家及国民需要的现代服务业项目。

(18)保障能源及资源的短期和长期内需。

以下项目为限制或禁止外商在缅投资的项目:

(1)影响民族传统及习俗的项目。

(2)影响民众健康的项目。

(3)影响破坏自然环境及生态链的项目。

(4)输入有害有毒废弃物的项目。

(5)国际公约限制的、生产或使用有害化学品的项目。

(6)投资法细则规定的仅国民从事的制造业及服务业。

(7)输入国外不成熟或未经授权使用的技术、药品及用具的项目。

(8)细则规定的仅国民从事的农业及种植业项目。

(9)细则规定的仅国民从事的畜牧业项目。

(10)细则规定的仅国民从事的海洋捕鱼项目。

(11)除联邦政府批准的经济区外,国界线缅方一侧10英里内的外国投资项目。

此外,缅甸政府不允许外国企业从事玉石、宝石相关矿业开采项目。投资项目需获联邦政府同意,并经投资管理委员会批准。

3.投资方式的规定

(1)投资方式

根据新《外国投资法》规定,外国企业在缅甸投资方式有独资、与缅甸国民或相关政府部门或组织进行合作、根据双方合同进行合作。1988年外商投资法规定在所有的合资公司里,外商至少要占到本公司35%以上的股份,新投资法并未予以规定。酒店以及房地产项目可以采取BOT(建造、运营和转让)方式,而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开采则可以采用PSC(产品分成合同)方式。

新《外国投资法》规定:外国公司向外国人或国民全部转让出售股份,需事先征得委员会许可并交回原有许可并按规定对股权转让注册。外国公司向外国人或国民出让部分股份,需重新获得委员会许可并对股份转让登记。

因缅甸金融市场并不完善,尚无正规的证券交易市场,外商无法通过并购上市的方式进行外商投资。

(2)外商投资的最低标准

1988年外商投资法规定外商投资的最低金额是:生产制造业为50万美金,服务业为30万美金,投资可以是货物也可以是现金的形式。新《外国投资法》对此并未予以具体规定,投资最低金额仍参照生产制造业50万美元,服务业30万美元的标准,具体由投资委根据投资项目行业和规模来确定。

(3)土地利用

根据现行的缅甸土地法,任何外国的个人和公司不得拥有土地,但可以长期租用土地用于其投资活动。新投资法规定,土地使用期限为50年并视情延长2个10年等。目前中资企业在缅甸投资主要注册独资或合资公司,投资领域主要集中在油气资源勘探开发、水电、矿业以及加工制造业等领域,投资项目主要采用BOT或产品分成合同的方式运营。

[责任编辑:彭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