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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之乌克兰投资法律规则与实践(下)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5年07月23日09:52分类:其他国家

核心提示:近期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都对乌克兰提供了良好的资金支持,明年年初将要建成的乌欧自由贸易区,以及一带一路战略,都将有助于推动乌克兰经济发展,因此投资者也应当对投资乌克兰抱有信心。

2.关于外资企业获得土地的规定

 1)土地法的主要内容

乌克兰土地法规定,土地是国家的基础财富,土地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土地按照用途分为农业用地、建筑和公共用地、林业用地和工业交通用地等。农业用地只能用于作物种植或农业研究,不得转让给外国公民和企业。公民和法人可以拥有私人土地。外国公民可以通过买卖、赠与、交换及其他公民法的合同形式获得非农业用地所有权,也可以购买房产获得附属于房产的地块的所有权,也可以通过继承获得土地所有权。

2011年12月,乌克兰议会一致通过《土地市场法》。主要内容包括:

①通过拍卖实施农业土地交易,拍卖起价为20000格里夫纳/公顷。

②允许拥有农业土地所有权从事农业生产的主体包括:声名不拥有外国国籍的乌克兰公民、以地方自治机关为代表的地方社区、代表国家的政府执行机关、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部长会议、国家土地银行。

③允许拥有非农业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包括:乌克兰公民、依据乌克兰法律成立的法人、以地方自治机关为代表的地方社区、代表国家的政府执行机关、国家私有化机关以及国家执行机构、外国政府和非政府国际组织、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和外国法人。

④允许参与农业土地租赁从事农业生产的主体包括:乌克兰土地法规定的自然人和法人、包括乌克兰公民和法人、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外国法人、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

⑤对购买和租赁土地的限制:乌克兰公民购买农业土地面积不能超过100公顷,其他主体不限;租赁农业土地期限为49年,租赁面积不能超过所在区农业用地面积的10%,在全国租赁的农业用地总面积不能超过10万公顷;租赁价格为拍卖起价的3-12%,即600-2400格里夫纳/公顷,土地税为拍卖起价的0.1%,即200格里夫纳/公顷。

由于议会和政府内部以及社会各派对开放土地市场存在严重分歧,乌克兰《土地市场法》至今仍未生效执行。

2)外资企业获得土地的规定

外资获得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

乌克兰法律允许外国公民和非居民法人在乌获取不动产(有特殊规定的地段除外)。外国公民和法人购买的不动产依据购买合同办理手续,该合同需提前进行公证并在该国已完成注册备案。除此之外,不动产所有权还需在不动产所在地进行注册登记。

企业文件要求

签订购买合同时,非居民法人代表需提供以下文件:开业证明文件,国家登记注册证明,贸易、银行登记注册表清单;非居民法人出具的任命书或委托书;提供非居民法人的印章。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以上由其他国家签发的文件需要依法在该国进行公证,同时再翻译成乌克兰语后在乌外交部进行认证。

个人文件要求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在申请所有权时必须提供护照、在乌克兰合法停留的证明。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还需获取识别码。获取识别码的手续并不复杂,但需要提前申请。外国人只需在任何一个地区级的税务局或基辅和塞瓦斯托波尔市的国家税务机关填写有个人信息的表格,同时递交护照复印件,一般在递交以上文件后的一段时间就可获得识别码。

其他规定

在乌克兰购买不动产还需要得到夫妻另一方的同意。

不动产的所有人可以是个人、法人、国家,也可以联名登记。所有登记方拥有平等的权利。

在乌克兰拥有不动产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在财产所有权方面拥有与本国居民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乌克兰法律还允许非居民法人之间销售不动产,并依照以上程序办理登记手续。

根据《乌克兰经济法》第63条的内容,外国企业是指100%的注册资金来自外国投资的企业。根据《乌克兰土地法》外国企业和外资企业在获得土地所有权时拥有相同的权利。外国企业可以根据买卖合同或者接受遗产的方式获得非农业用地所有权。

根据《乌克兰税法》160条160.1款第5段的内容,非居民在乌克兰境内的销售收入需要依法纳税。同时需要注意,纳税行为根据国家间签订的协议进行,通常情况下不动产收入在所在国纳税。

外国企业/外国人获得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方式

根据《乌克兰土地法》第2章第82条内容,外国法人可以在乌克兰获得以下非农业用地所有权:在居民点内获得不动产和用于在乌开展企业活动的建筑物;在居民点以外可获得不动产的土地使用权。

合资企业土地权利

2003年7月《乌克兰土地法》进行了修订,确定合资企业在土地所有权方面的权利。法律拓宽了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范围,同时对合资企业获得土地所有权也进行了限制。根据《土地法》第82条第3部分的内容,合资企业只能通过以下方式获得非农业用地的所有权:(1)依据买卖、赠与、互易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2)在企业注册资金中加入土地内容;(3)接受遗产;(4)如果土地位于居民点范围内,则可获得不动产和开展企业活动相关的建筑物所有权;(5)如果土地位于居民点范围以外,则可获得不动产所有权。

此外,《乌克兰土地法》规定,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在以下情况可在居民点内可获得非农业用地所有权和在居民点以外获得不动产土地使用权:(1)依据买卖、赠与、互易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2)接受遗产(而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士接受的遗产是农业用地,在一年期内可以被征用)。

3.关于劳动就业的规定

1)劳动法的核心内容

乌克兰《劳动法》是乌克兰调节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主要目的是保障所有劳动者(含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员)的劳动权利,包括获得不低于最低限额工资的工作,自由选择职业和工作种类,根据法定公休日和休假制度休息。国家为居民就业创造积极条件,包括对失业者进行劳动培训,提供失业保障基金。

乌克兰《劳动法》规定,企业雇用员工应分别与工会组织和劳动者签订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劳动者报酬受国家保护,国家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根据乌克兰2011年财政预算案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如下:自2013年1月1日起为1147格里夫纳;12月1日起为1218格里夫纳。其中不包括补助、补贴、奖金和其他奖励。法定工作时间为每天工作8小时,一周不超过40小时。

2)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规定

  法律依据

乌克兰现行的劳务政策主要依据为《外国人及无国籍人士法律地位法》和《关于批准办理外国公民及无国籍人士在乌克兰就业许可的办法》(政府令)两个法律文件。

条件要求

乌克兰对引进外国劳务的条件较为严格,使用外国劳务的必要条件为在乌克兰本地没有胜任此种工作的劳动者,或聘用外国专家有充足的理由。

雇用主体

在乌境内活动的各种所有制和经营形式的企业单位以及外国经营活动主体,均可以在获得劳动就业许可的条件下雇佣外国人劳动,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工作许可

在乌克兰务工必须办理就业许可,许可最长发放1年。

乌克兰社会政策部国家就业中心或其委托的各州就业中心、基辅、塞瓦斯托波尔市的就业中心对邀请外国人工作的企业单位办理和签发劳动许可。

3)在当地的务工风险提示

政策风险

根据《乌克兰居民就业法》,无论何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单位,未经国家就业部门许可而使用外国人劳动,每雇佣一人将被国家就业部门处以居民最低收入50倍的罚款。

  签证风险

2009年,乌克兰修改外国人出入境相关规定,新规定涉及中国公民的主要内容如下:(1)中国公民入境乌克兰须携带足够在乌停留期间使用的费用。乌边防官员将对此进行随机抽查。(2)除持学习签证和移民签证人员外,持其他类型短期签证人员最多可在乌境内停留90天,到期必须离境。持一年多次商务签证人员第一次可入境停留90天,离境期满90天后方可再次入境。(3)无犯罪记录。在此提醒中方人员密切关注签证动态,以免签证受阻。

4.关于外汇管理的规定

乌克兰法律规定,在乌克兰注册的外国企业可以在指定银行自由开立外汇账户用于经营活动、进出口和资本结算。乌克兰属外汇管制国家,外汇账户资金汇出境外需经乌克兰国家银行审核。

在进出口结汇方面,乌克兰法律规定:企业进口所需的外汇,可通过持有外汇经营许可证的商业银行,在乌银行间外汇交易所购买;支付外国出口商货款可凭进口合同在外汇交易所调汇后按合同额汇出。乌克兰外贸企业及外资企业必须定期向有关部委及授权银行提交进出口报关单,进出口额,在外国银行开户账户存款,投资及其他有关情况。乌克兰企业出口均应不晚于90天在乌境内银行结汇。乌克兰央行第104号决定规定,自2014年2月28日起,一个客户一天之内不能购买超过相当于15000格里夫纳的外汇。乌克兰央行管理委员会第137号决定规定,自2014年3月25日起,法人和自然人将格里夫纳汇入指定账户后4个交易日方可购买外汇。

关于携带外汇出境,乌克兰规定携带乌克兰以外国家的存折、债券和银行、企业及其他机构的股票出境,须进行海关申报并出示携带外汇所有人的携带委托书及其公证文件;携带外汇现钞的限制为10000欧元或等值货币。

5.关于外资企业参与证券交易的规定

外国公司经乌克兰证券委员会批准并获得在乌克兰参与证券交易的许可证后,可以参与乌克兰证券市场的交易活动,与乌克兰本国公司享有同等待遇。

6.关于承揽工程的规定

1)许可制度

乌克兰法律规定,在建筑领域实行准入制度。外国设计与施工单位在乌克兰承包工程项目,必须首先在乌克兰注册企业,并向乌克兰地区发展和建设部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提交有关设计与施工资质材料,待其审核颁发设计与施工资质许可。上述材料的组织和提交手续均比较复杂,且周期较长(大约在半年至一年左右),企业可与当地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合作,并通过乌克兰建筑商协会办理相关手续。

2)禁止领域

乌克兰法律对外国设计与施工单位在乌克兰从事建筑活动的领域并无特别的限制。 

3)招标方式

乌克兰建筑工程均实行招标制度。具体工程项目招标方式和要求不尽相同,企业应根据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方式和时间要求进行投标。

7.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

 1)当地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

知识产权在乌克兰受国家法律保护,同时也受乌克兰参与国际条约的保护。乌克兰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商标注册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

乌克兰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法律有:《乌克兰民事法典》、《乌克兰刑法典》、《乌克兰商品和服务商标保护法》、《乌克兰著作权法》等。

2002年11月18日,中国政府与乌克兰政府签订《知识产权合作协议》,该协议规定: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一国自然人和法人在对方国境内享有依该国法律及惯例授予其本国自然人和法人的同样权利;两国的自然人和法人在共同活动时所创造或获得的知识产权,根据缔约双方在合同和协议中商定的条件分配。

2)知识产权侵权的相关处罚规定

法律依据

乌克兰宪法、刑法、民法等基本法和《著作权及相关权益保护法》、《专利保护法》等专门法是保护知识产权、专利权、著作权的法律依据。

法律要点

乌克兰法律规定,损害知识产权所有人、专利所有人及著作者权利的,所有人有权要求损害者赔偿损失,主张损害者的非法获利,并赔偿精神损失。除判决违法者赔偿损失并罚没其非法所得以外,并对其处以法院判决赔偿金额10%的罚款。

乌克兰刑法第136条规定:如果违法者对著作权或知识产权所有人造成的物质损失巨大,对其判处两年以下监禁或一年以内劳动改造或处以公民最低收入标准200-1000倍的罚款。如果造成的物质损失特别巨大,对其判处两年以上五年以下徒刑或两年以内劳动改造,或处以公民最低收入标准1000-3000倍的罚款。

8.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

 1)环保管理部门

乌克兰环境保护部是乌克兰负责环境保护的政府部门。

2)主要环保法律法规名称

乌克兰主要环保法律法规为《乌克兰环境保护法》。

 3)环保法律法规基本要点

《乌克兰环境保护法》确定了乌克兰政治、经济和社会各领域活动应该确保以下原则:

①优先确保自然环境的安全和居民健康,规范和节约利用自然资源;

②在开展政治、经济和社会活动前必须开展环境影响量化评估,并采取预防措施;

③优先利用可再生资源和生态生产原料和工艺;

④维护物种多样性和完整性;

⑤确定了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原则和环境污染破坏的补偿原则;

⑥确定了环境保护政策制订和执行的民主和透明原则;

⑦对污染物必须进行回收,对自然环境造成的污染和损害必须进行赔偿;

⑧采取鼓励和惩罚措施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环保执法;

⑨公民、社会团体和其他非商业组织有权利参与解决环保议题;

⑩乌克兰在环保领域积极参与国际合作。

乌克兰对环境一直秉持着积极、传统的保护。重点保护的森林、动植物、大气、水体保护的技术标准取决于个体属性、保护方向等方面。违规处罚措施也较为严格,包括罚金、追究刑事责任等,同时对已破坏的部分生态要求积极恢复原貌。

4)环保评估的相关规定

《乌克兰国家建筑规范法》规定,有关工程和建筑项目的设计和厂房建设必须编制环境评估报告;编制环境评估报告必须由有相应的专业背景和技术资格的工程设计专家完成;编制完成的环境评估报告送乌克兰国家技术鉴定委员会审批,国家鉴定委员会应在45-90天时间内完成评审并提出意见;环评的费用根据技术和工艺及工作量来决定,通过签订合同来完成。

9.关于反对商业贿赂的规定

1)反对商业贿赂的法律名称

目前,乌克兰并没有针对商业贿赂单独出台法律,相关内容在2011年4月乌克兰颁布并开始实施的《预防和反腐败法》以及2011年议会颁布的《对乌克兰法律中关于贿赂违法行为追究相关责任的补充文本》(以下简称“补充文本”)中找到部分司法解释。

2)法律约束对象、主要的犯罪行为界定、惩处措施

商业贿赂的约束对象既包括个人,也包括组织、机构。《预防和反腐败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严禁利用职务之便直接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提供任何形式的咨询、建议,其中包括非法帮助个人或单位实现某种经济利益,已获取个人利益。

3)利用职务之便获取非法所得

根据《补充文本》第172.2条规定,当事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利或为他人谋取的非法所得没有超过公民个税起征点5倍的,没收非法所得,同时处以公民个税起征点50—100倍的罚款。

当事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利或为他人谋取的非法所得没有超过公民个税起征点100倍的,没收非法所得,同时处以公民个税起征点150—500倍的罚款。

4)非法有偿在企业担任职务

根据《补充文本》规定,非法在企业有偿担任职务(除教师、科学、创作、医学实践、体育教练),没收任职期间的所有非法所得,并施以公民个税起征点50-125倍的罚款。

5)非法收取礼品和馈赠

根据《补充文本》规定,违反禁止收取礼品和馈赠的法规,没收非法所得,同时处以公民个税起征点25—50倍的罚款。

6)违反财务监管规定

《预防和反腐败法》规定,没有申报或没有准时申报财产、收入、花费及其他财务项目的,处以公民个税起征点10-25倍的罚款。没有申报在非居民企业开立账户的,处以公民个税起征点10—25倍的罚款。

7)非法利用他人声望提高自己的知名度

根据《补充文本》规定,非法利用他人声望提髙自己知名度的,处以公民个税起征点50—100倍的罚款。

 8)收取贿赂

根据收取贿赂的具体情况和造成的危害,分别施以罚款、解除职务、刑罚。

10.关于商务纠纷解决的规定

企业合同是乌克兰解决投资合作纠纷最基本的依据,具体执行的仲裁条件严格依据合同约定。

三、投资乌克兰的其他法律相关注意事项

1.法律调整频繁

乌克兰涉及企业经营活动的法律名目繁多,且因政权更迭导致法律政策调整频繁,中国企业对此要有充分准备,仔细跟踪研究法律和政策异动情况。

2.国情有其特殊之处

不少中国企业认为乌克兰的经济情况和投资环境与俄罗斯一脉相承,将其混为一谈。其实两国社会经济情况差别较大,企业不仅应研究乌克兰的经济发展情况,还要对该国的国情和政治局势有所了解,如乌克兰政府运作的透明度,处于垄断地位的大商人的政治背景及对经济政策的影响,政府对经济采取的过度管制措施,一些经济政策与国际规则、通行标准、国际惯例相隔离等,要针对该市场的特点制订适宜的投资规划。

3.外资准入程序复杂

乌克兰对外企实行准入制度,在乌克兰注册外商投资企业需要打交道的部门和机构较多,需提交的各类文件不仅种类繁多,而且在格式和程序方面均有较严格的规定。

4.商业诚信体系不健全

乌克兰的商业诚信体系尚不健全。2008年底以来,随着乌克兰国内市场需求萎缩,企业支付能力整体下降,已发生多起中方企业供货后无法按时收汇的贸易纠纷。建议中资企业在签订贸易合同前,不仅应对贸易伙伴的资信情况、产品和服务质量有充分的了解,还应周密考虑合同各项条款,对未来可能产生的纠纷有所预见,特别是对收汇风险应有充分考虑。

四、投资乌克兰的案例分析及投资建议

去年的克里米亚公投,使得乌克兰局势动荡不安,许多与乌克兰进行进出口贸易的中国企业都深受影响。浙江一家汽配出口贸易公司近年来一直致力于开拓包括乌克兰在内的欧洲市场,近年来出口额也在不断增长。他们之间的交易习惯通常是由乌方先付10%至30%的定金,剩余的等到收货确认后再结清。在这个敏感时期,企业大多选择暂停发货。而一般发往乌克兰的货都走海运,到达乌克兰的时间在一个月左右,这一个月内中国企业要担心的变数很多,比如货到不了港口,到港了经销商拿不到货,或者即使经销商拿到货了,钱却收不回来等等。

不仅仅是小公司,中国汽车制造商吉利汽车控股有限公司就曾表示,如果乌克兰的政治局势恶化,将考虑减少对乌克兰的待装汽车出口量。

吉利汽车从2007年开始就发力乌克兰,在当地还有组装厂。东欧国家中,乌克兰是吉利仅次于俄罗斯的第二大市场。2008年,乌克兰在遭受经济危机后,很多汽车品牌停掉销售服务,但是吉利坚持下来,由此赢得了较好的口碑。2013年,吉利向乌克兰出口汽车18810台,全年终端上牌15084台,增幅32%,当年乌克兰新车总上牌量也就201566台。在市场整体下滑的大背景下,吉利汽车的表现不降反升。2014年1月,吉利汽车在乌克兰乘用车市场的新车终端上牌量达到1356台,以12.38%的市占率连续第二个月位列乌克兰乘用车市场榜首,刷新了去年12月11.11%的市占率记录。

此后,为增强中国企业的信心,乌克兰经济与贸易部长谢瑞米达表示,无论克里米亚公投的结局如何,乌克兰希望进一步加强与中国的贸易往来。另外,乌克兰也将照常履行亚努科维奇时期与中国签署的一系列农业与贸易协定。谢瑞米达称新政府将不对乌克兰的企业进行干涉。“贸易对彼此都有帮助,而就投资来说,我们将继续欢迎与鼓励来自中国的投资。”

因此,乌克兰具有一定的政治风险,投资者应当谨慎做出决策,但近期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都对乌克兰提供了良好的资金支持,明年年初将要建成的乌欧自由贸易区,以及一带一路战略,都将有助于推动乌克兰经济发展,因此投资者也应当对投资乌克兰抱有信心。

五、能够给中国企业提供投资合作咨询的机构

中国驻乌克兰大使馆经商参处、乌克兰驻中国大使馆、乌克兰工商会、北京金虎律师事务所(乌克兰投资与法律服务中心)可以为中国企业乌克兰投资、开发、贸易等提供投资项目、法务支持、商务谈判、政府资源对接等服务。

[责任编辑:彭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