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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之新加坡投资法律规则与实践(上)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5年07月13日15:47分类:亚太其他

核心提示:新加坡是东盟创始会员国,是东盟地区首个与中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在推动“一带一路”和建设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版”的进程中,中新经贸关乎大局。

新加坡,于马来半岛的最南端,北面与马来西亚接壤,南面与印度尼西亚隔海相望,毗邻马六甲海峡南口,连接着太平洋和印度洋。新加坡拥有闻名于世的天然良港,是著名的国际大洋航线枢纽,是东南亚的航运中心,起着沟通欧洲、亚洲、非洲和大洋洲的海上交通的作用。中新经济走廊是贯穿中南半岛国家的跨国陆路经济带,是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与东盟国家经贸合作的重要载体。新加坡是东盟创始会员国,是东盟地区首个与中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在推动“一带一路”和建设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版”的进程中,中新经贸关乎大局。

新加坡是中国在东盟乃至全球的重要经贸合作伙伴。2008年10月,双方签署了《中国—新家坡自由贸易区协定》,中新双边经贸关系逐步实现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发展。近年来,中新贸易持续稳定增长,2013年中国超过马来西亚,成为新加坡最大贸易伙伴。2014年双边货物贸易额达到797.4亿美元,同比增长5%,是中国在东盟地区的第三大货物贸易伙伴,仅次于马来西亚和越南。双方货物贸易中,机电产品是最大类别,其他为矿产、塑料橡胶、化工、纺织服装等。

中新两国双边经贸的特点十分突出:一是双边经贸合作规模远超新加坡自身市场体量,新加坡在中国各类对外经贸合作伙伴中均排名靠前;二是中新各领域经贸合作具有前瞻性、创新性和引领作用,对中资企业实施国际化经营战略和经济转型升级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三是多层次、宽领域的中新经贸合作机制成为推动双边经贸合作不断发展的重要平台,目前中新两国建立了3个副总理级经贸合作机制,涉及双向投资、劳务合作和服务贸易等诸多领域的部门间工作合作机制和中国7个地方省市政府与新加坡相关部门间的省部经贸合作机制,为双边经贸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新加坡面积小、人口少、资源匮乏,吸引外资是其经济增长的重要保障。新加坡政府实施有利于工商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已连续八年在世界银行评定的“亲商经济体”中名列榜首。总体而言,新加外资准入相当宽松,对外资企业实行无差别的国民待遇,既没有针对外资的特殊限制,也没有专门针对外资的特殊优惠政策。外资在新加坡设立企业,注册手续简便,一般无出资比例和出资方式的限制,外汇自由进出,政府对内、外资企业的监管也一视同仁,外资企业同样可以享受新加坡政府对企业的扶持政策。

优越的地理位置,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了众多中资企业到新加坡投资,新加坡已成为中资企业“走出去”的首选目的地之一,也成为中资企业国际化的一个重要平台:中化集团等企业以新加坡为平台突破国际贸易投资壁垒,取得跨国并购的成功;中银集团、海航集团等企业通过并购在新加坡的国际企业总部,迅速获得了覆盖全球的市场资源;中远集团、振华重工等企业在新加坡设立区域总部,实现了资源整合和有效配置;五矿集团、中航油等企业充分利用新加坡作为国际大宗商品贸易中心的地位,积极打造全球贸易网络;中石油、中石化、广西柳工、华为等企业在新加坡设立贸易、财务、研发、物流等各类功能中心,支撑企业在东南亚乃至全球的业务发展;京东商城等企业与新加坡企业进行战略合作,联合“走出去”,辐射东南亚乃至整个亚太市场,均取得较好的成效。

新加坡对华投资也十分活跃,在东盟地区处于绝对领先地位。今年1至5月,“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华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共计767家,实际投入外资金额29.19亿美元,占全国吸收外资总额的5.42%。其中,新加坡实际投入外资金额23.86亿美元,同比增长5.40%,占沿线国家实际投入外资总额的81.74%。

中新两国的加强经贸合作、中国对新加坡投资的扩大是大势所趋。相信 “一带一路”构想的实施和“中新经济走廊”的建设,能为中新经贸关系稳步发展提供更好的环境。

一、新加坡的投资法律体系

(一)新加坡投资法

与在新加坡投资合作相关的法律主要有:企业注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合同法、国内货物买卖法、进出口管理法、竞争法等。

(二)中新投资贸易协定

1.中国与新加坡签署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1985年11月,中国与新加坡签署了《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2.中国与新加坡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1986年4月,中国与新加坡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漏税协定》。

3.中国与新加坡签署的其他协定

1999年10月,中国与新加坡签署《经济合作和促进贸易与投资的谅解备忘录》,建立了两国经贸磋商机制。双方还签署了《海运协定》、《邮电和电信合作协议》、《成立中新双方投资促进委员会协议》等多项经济合作协议。

2008年10月23日,中国与新加坡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同时,双方还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双边劳务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二、对外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规定

(一)投资法

1.市场准入

(1)投资行业

新加坡对外资准入政策宽松,除国防相关行业及个别特殊行业外,对外资的运作基本没有限制。此外,新加坡政府还制定了特许国际贸易计划、区域总部奖励、跨国营业总部奖励、金融与资金管理中心奖励等多项计划以鼓励外资进入。同时,经发局还推出了一些优惠政策和发展计划来推动企业拓展业务,如创新发展计划、企业研究奖励计划、新技能资助计划等。

根据新加坡政府公布的2010年长期战略发展计划,电子、石油化工、生命科学、工程、物流等9个行业被列为奖励投资领域。

(2)投资方式

 ①投资方式限制

新加坡对外资进入新加坡的方式无限制。除金融、保险、证券等特殊领域需向主管部门报备外,绝大多数产业领域对外资的股权比例等无限制性措施。

②个人投资

给予外资国民待遇,外国自然人依照法律,可申请设立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③外资并购

外资进入新加坡的方式无限制。除金融、保险、证券等特殊领域需向主管部门报备外,绝大多数产业领域对外资的股权比例等无限制性措施。

新加坡对于外资在新加坡开展并购总体上无特殊限制。普通私人有限公司收购兼并活动中需要遵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于上市企业在收购兼并过程中,必须符合“Securities and Futures Act, Company Act and Merge and Takeover Code”的相关规定。对收购兼并的目标,需要由第三方独立的机构进行公允值评估,作为收购或者兼并的依据,同时在兼并收购过程中,也需要遵守合同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新加坡有竞争法,以确保企业在运营、经营中公平竞争。关于收购兼并的主要手续及操作流程,并没有固定的格式与要求,建议企业在进行收购兼并之前,委托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公信度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相关的行业机构,例如环保部门等就收购兼并目标的财务、法律、行业合规性等进行尽职调查,矿业及资源类的企业应对矿业、资源的储量、拥有权、开采权等进行相应调查。 

3)优惠政策

①优惠政策框架

新加坡优惠政策的主要依据是《公司所得税法案》和《经济扩展法案》以及每年政府财政预算案中涉及的一些优惠政策。

新加坡采取的优惠政策主要是为了鼓励投资、出口、增加就业机会、鼓励研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以及使整个经济更具有活力的生产经营活动。如对涉及特殊产业和服务(如高技术、高附加值企业)、大型跨国公司、研发机构、区域总部、国际船运以及出口企业等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免税优惠或资金扶持等。政府推出的各项优惠政策,外资企业基本上可以和本土企业一样享受。

【产业优惠政策】新加坡经济发展局为鼓励、引导企业投资先进制造业和高端服务业、提升企业劳动生产力,推出了先锋计划、投资加计扣除计划、业务扩展奖励计划、金融与资金管理中心税收优惠、特许权使用费奖励计划、批准的外国贷款计划、收购知识产权的资产减值税计划、研发费用分摊的资产减值税计划等税收优惠措施,以及企业研究奖励计划和新技能资助计划等财政补贴措施。

【环球贸易补贴】新加坡国际企业发展局为支持企业开展国际贸易活动、打造环球都市,推出了环球贸易商计划。

【中小企业优惠】新加坡标新局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创新、提升企业劳动生产力,推出了天使投资者税收减免计划、天使基金、孵化器开发计划、标新局起步公司发展计划,技术企业商业化计划、企业家创业行动计划、企业实习计划、管理人才奖学金、高级管理计划、业务咨询计划、人力资源套餐、知识产权管理计划、创意代金券计划、技术创新计划、品牌套餐,企业标准化计划,生产力综合管理计划,本地企业融资计划,微型贷款计划等财税优惠措施。

【创新优惠计划】此外,为了实施新加坡经济战略委员会2010年提出的未来10年7大经济发展战略,围绕提高劳动生产力、提升企业能力和打造环球都市这3大战略目标,新加坡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措施,比如,推出生产力及创新优惠计划、培训资助计划和特别红利计划,设立国家生产力基金,强化就业入息补助计划,通过税收减免鼓励企业并购重组和土地集约化经营,并将于近期组建项目融资机构支持企业国际化经营。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生产力及创新优惠计划 (—年共计5.2亿新元)。该计划于2010年推出,实施期限为2011-2015年。根据该计划,企业在规定的6项经营活动中,首30万新元符合规定的费用可以享受250%的税额抵扣。这6项费用包括:研究与开发费用、认可的设计费用、收购知识产权费用、知识产权注册费用、购买/租赁自动化设备、员工培训费用。政府于2011年预算案中宣布加强计划的各项优惠。在6大项目中,每个项目可享受税额抵扣的上限从首30万新元提高到40万新元,可享受的税额抵扣比率从以前的250%提高到400%。也就是说,企业在规定的6项活动中的任1项中,每花费100元即可从政府处收到68元的津贴。2011年预算中还提升了该计划的现金发放额,除了税收抵扣外,企业也可选择在首笔10万新元符合规定的费用中享受现金发放,最高套现额从2010年的2.1万新元提升到3万新元。

   ②行业鼓励政策

【先锋企业奖励】享有先锋企业(包括制造业和服务业)称号的公司,自生产之日起,其从事先锋活动取得的所得可享受免征5-10年所得税的优惠待遇。先锋企业由新加坡政府部门界定。通常情况下,从事新加坡目前还未大规模开展而且经济发展需要的生产或服务的企业,或从事良好发展前景的生产或服务的企业可以申请“先锋企业”资格。

【发展和扩展奖励】从前规定之日起,一定基数以上的公司所得可享受最低为5%的公司所得税率,为期10年,最长可延长到20年。此项政策主要是为鼓励企业不断增加在高新技术和高附加值领域的投资并提升设备和营运水平。曾享受过先锋企业奖励的企业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享受此项优惠。

【服务出口企业奖励】从政府规定之日起,向非新加坡居民或在新加坡没有常设机构的公司或个人提供与海外项目有关的符合条件的服务的公司,其符合条件的服务收入的90%可享受10年的免征所得税待遇,最长可延长到20年。

【区域/国际总部计划】将区域总部(RHQ)或国际总部(IHQ)设在新加坡的跨国公司,可适用较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区域总部为15%,期限为3-5年;国际总部为10%或更低,期限为5-20年。此项政策主要是为鼓励跨国公司将区域或国际总部设立在新加坡。具体优惠企业可与新加坡企业发展局(EBD)进行商谈,企业发展局可根据公司规模和对新加坡贡献为企业量身定做优惠配套。

【国际船运企业优惠】拥有或运营新加坡船只或外国船只的国际航运公司,可以申请10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最长期限可延长到30年。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是新加坡居民公司;拥有并运营一定规模的船队;在新加坡的运营成本每年超过400万新元;至少10%的船队(或最少一只船)在新加坡注册。此类优惠项目由新加坡海运管理局(MPA)负责评估。

【金融和财务中心奖励】此项政策是为鼓励跨国企业在新加坡设立金融和财务中心(FTC),从事财务、融资和其他金融服务业务。金融和财务中心从事符合条件的活动取得的收入可申请享受1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为期10年,最长可延长到20年。

【研发业务优惠】为鼓励企业加大研发力度,新加坡政府规定,自2009估税年度起,企业在新加坡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150%的扣除,并对从事研发业务的企业每年给予一定金额的研发资金补助。

【国际贸易商优惠】为鼓励全球贸易商在新加坡开展国际贸易业务,对政府批准的“全球贸易商”给予5-10年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减低为5%或10%。此项优惠项目由新加坡国际企业发展局负责评估。

此外,新加坡还对部分金融业务,海外保险业务,风险投资,海事企业等行业给予一定的所得税优惠或资金扶持。

③地区鼓励政策

因新加坡为城市国家,不仅国土面积小,而且无地区差异,因此,新加坡没有针对地区投资的鼓励政策。

④特殊经济区域的规定

为了更加集约有效利用稀缺的国土资源,并通过海外投资租赁飞地的方式带动经济增长,新加坡设立了一些特殊经济区域,以促进产业集群的形成。

【商业园和特殊工业园】新加坡境内的商业园和特殊工业园有:

(1)商业园:国际商业园、樟宜商业园、资讯园

(2)特殊工业园。包括:裕廊岛的石油化学工业园,淡滨尼、巴西立、兀兰的晶圆厂房,淡滨尼的先进显示器工业园,大士生物医药园、生物科技园的生物产业园,樟宜机场物流园、裕廊岛的化工物流园和物流产业园,麦波申、大士的食品产业园等。

(3)科技企业家园:裕廊东的企业家园、新加坡科学园的iAxil、红山一新达城科技企业家中心、菜市科技园新加坡是城市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税收制度,对外资也实行国民待遇,上述园区内无特殊税收优惠政策,各个园区主要根据区内产业发展的特点而建,区内相关产业的配套基础设施比较完备,可发挥产业集群效应。

【海外工业区】新加坡临近的主要海外工业区有:

(1)印度尼西亚巴淡岛、民丹岛工业区

巴淡岛工业区:该园区距新加坡20公里,仅1小时船程。土地面积1570平方公里,总人口99.1万。现有外资企业894家。

民丹岛工业区:该园区距新加坡50公里,70分钟船程。土地面积1866平方公里,总人口约50万。现有外资企业23家。

巴淡岛和民丹岛工业园区都具有完备的基础设施和较低的制造成本,工人最低月工资约118美元。主要适合电子加工业、服装鞋帽、玩具等轻工业以及钢铁、钻油等重工业,还可发展贸易、旅游和转运。属于自由贸易区,无进口税,无销售税与奢侈品税,免增值税;可享有东盟特惠关税,享有与52个国家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优惠,与33个国家达成普惠制协议,允许100%海外控股,无外汇管制。

(2)马来西亚伊斯干达开发区

马来西亚政府于2006年11月推出伊斯干达开发区(IDR),它是马来西亚目前着力打造的境内最庞大的发展计划。马来西亚政府计划将IDR打造成马来西亚半岛南部最发达的地区,以及居住、娱乐、环境和商业完美融合的国际化大都市。

IDR位于马来半岛南部的柔佛州,包括南柔佛的新山、哥打丁宜和笨珍等数个地区,占地2,217平方公里。IDR陆海空交通方便,与新加坡隔柔佛海峡相望,距离亚洲的主要大城市(如班加罗尔、迪拜、香港、首尔、上海、台北、东京)仅6-8小时飞行航程。从IDRM过公路到吉隆坡仅3个小时车程,距新加坡樟宜国际机场仅55分钟车程。IDR人口约135万,人均GDP约1.48万美元。目前新加坡是该地区最大的外资来源地,一些经济学家将IDR与新加坡的关系喻为深圳之于香港。

目前依斯干达开发区的经济支柱为制造业和服务业。根据马来西亚国库有限公司拟订的全面发展计划,除继续加强电子电器、石油化工与油脂化工、食品与农业加工、物流及相关服务业和旅游业5大领域外,依斯干达开发区还将把医疗保健、教育、金融以及信息产业定为新的增长领域。依斯干达开发区的重点规划项目包括物流枢纽、国际教育中心、医疗中心、金融中心等。

马来西亚鼓励投资的优惠措施主要包括公司所得税和投资税赋减免、进口税及销售税减免等。

(3)中国苏州工业园

中国-新加坡苏州工业园区(简称苏州工业园区)位于中国江苏省苏州市东部,于1994年2月经中国国务院批准设立,同年5月实施启动,区内面积约80平方公里,是中、新两国政府间重要的国际合作项目。中新双方建立了由两国副总理担任主席的中新联合协调理事会,开创了中外经济技术互利合作的新形式。从2001年1月1日起,中、新双方在合资公司的股份从原来的35%和65%调整为65%和35%,中方成为大股东并承担管理权。截至2014年7月,苏州工业园区已引进新加坡企业520家,投资总额达114.5亿美元。

由于新加坡土地资源有限,生产成本较高,新加坡政府鼓励企业赴上述临近的海外工业区投资。企业如在上述园区投资设厂,可将区域总部、管理中心、研发中心、营销中心等设立在新加坡,既可降低生产成本,也可充分利用新加坡在物流、金融、税收、知识产权保护等各方面的优势条件。

(4)投资主管部门

新加坡负责投资的主管部门是经济发展局,成立于1961年,是隶属新加坡贸工部的法定机构,也是专门负责吸引外资的机构,具体制订和实施各种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并提供高效的行政服务。其远景目标是将新加坡打造成为具有强烈吸引力的全球商业与投资枢纽。

2. BOT方式

在新加坡没有BOT方式。

(二)贸易法 

1.贸易主管部门

新加坡国际企业发展局是隶属于新加坡贸易工业部的法定机构,是新加坡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其前身是成立于1983年的新加坡贸易发展局。企发局下设贸易促进部,并分设商务合作伙伴策划署和出口促进署,主要职责是宣传新加坡作为国际企业都会的形象以及提升以新加坡为基地公司的出口能力。

2.贸易法规体系

新加坡与贸易相关的主要法律有《商品对外贸易法》、《进出口管理办法》、《商品服务税法》、《竞争法》、《海关法》、《商务争端法》、《自由贸易区法》、《商船运输法》、《禁止化学武器法》、《战略物资管制法》等。

3.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1)货物的进口

货物进口到新加坡前,进口商需通过贸易交换网向新加坡关税局提交准证申请。如符合有关规定,新加坡关税局将签发新加坡进口证书和交货确认书给进口商,以保证货物真正进口到新加坡,没有被转移或出口到被禁止的目的地。一般情况下,所有进口货物都要交纳消费税。如果进口货物是受管制的货物,必须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准证申请并获得批准。

(2)货物的出口

非受管制货物通过海运或空运出口,必须在出口之后3天内,通过贸易交换网提交准证申请。受管制货物,或非受管制货物通过公路和铁路出口的,需要在出口之前通过贸易交换网提交准证申请。出口受管制货物还必须事先取得相关主管机构的批准或许可。

(3)货物的转运

所有从一个自由贸易区转运至另一个自由贸易区的货物,或在同一个自由贸易区内转运受主管部门管制的货物,必须事先通过贸易交换网取得有效的转运准证才能将货物装载到运输工具上。 

4.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新加坡对进口商品检验检疫的标准和程序十分严格。负责进口食品、动植物检验检疫的部门是农粮兽医局,负责进口药品、化妆品等商品检验的部门是卫圭科学局。

(1)农产品和食品检验

农产品和食品的进口商须向AVA申请执照,只有获得AVA进口执照的贸易商才能在新加坡从事农产品和食品进口业务。AVA有完整的一套食品安全计划,对肉、鱼、新鲜水果和蔬菜、蛋、加工食品等商品的进口来源、包装运输、检验程序、检验标准有不同的要求和详尽的规定。

(2)动物检疫

只有获得AVA执照的进口商才可以在新加坡从事商业用途的动物进口。每次进口动物须向AVA申请许可,并提前获得海关清关许可。所有进口动物需符合AVA的兽医标准。

(3)植物检疫

进口植物及植物产品需出示原产国有关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并获得AVA的进口许可。所有进口植物及植物产品必须符合AVA规定的健康标准,除另有规定外,植物及植物产品进口后必须接受AVA检查。受华盛顿公约(CITES)保护的濒临绝种植物,必须备有CITES的许可证方可进口。

(4)药品、化妆品检验

根据《药品法》、《有毒物质法》、《滥用药物法令》,新加坡所有从事药品进口、批发、零售以及出口的经营者需向HSA取得相关许可方可开展业务。进口药品和化妆品前,需向HSA如实申报其成分、疗效等相关信息,获得批准后方可进口。HAS对进口相关产品进行抽检,一旦与申报不符,即取消其经营相关产品的资格。 

5.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新加坡海关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海关法》、《货物和服务税收条例》、《进出口管理条例》、《自由贸易区条例》、《战略物品管制法》、《禁止化学物品法》等。

新加坡《海关法》规定,进口商品分为应税货物和非应税货物,应税货物包括石油、酒类、烟类和机动车辆等4大类商品,非应税货物为上述4大类商品之外的所有商品。应税货物和非应税货物进口到新加坡都要征收7%的消费税,应税货物除征收消费税外,还需征收国内货物税和关税。

根据2008年10月中新签署的《自由贸易协议》,新加坡对从中国进口的应税货物税率给予了优惠安排。

(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1.关于税收的规定

(1)税收体系和制度

新加坡以属地原则征税。任何人(包括公司和个人)在新加坡发生或来源于新加坡的收入,或在新加坡取得或视为在新加坡取得的收入,都属于新加坡的应税收入,需要在新加坡纳税。也就是说,即使是发生于或来源于新加坡之外的收入,只要是在新加坡取得,就需要在新加坡纳税。另外,在新加坡收到的境外赚取的收入(如:利息,股息,分公司利润,等)也须缴纳所得税,有税务豁免的除外。

新加坡为城市国家,全国实行统一的税收制度。任何公司和个人(包括外国公司和个人)只要根据上述属地原则取得新加坡应税收入,则需在新加坡纳税。

(2)主要赋税和税率

新加坡现行主要税种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房地产税、印花税等。此外,还有对引进外国劳工的新加坡公司征收的劳工税。新加坡之前还有遗产税,政府在2008年2月15日之后取消了该税。

①企业所得税

新加坡对内外资企业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新加坡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按照新加坡法律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企业、在新加坡注册的外国公司(如外国公司在新加坡的分公司),以及不在新加坡成立但按照新加坡属地原则有来源于新加坡应税收入的外国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除外)。新加坡根据公司的控制和管理职能是否在新加坡,对纳税人分为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两类。居民公司是指公司的控制和管理职能在新加坡的公司。也就是说,只要公司的控制和管理职能在新加坡,无论公司是否按照新加坡的法律在新加坡注册,其即为新加坡居民公司。反之,若公司的控制和管理职能不在新加坡,

即使是按照新加坡法律在新加坡注册的公司,在税务上也为非居民公司。

自2008估税年度起(即在2008年度缴纳2007财年的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8%;自2010估税年度起所得税税率调整为17%,并且所有企业可以享受前30万新元应税所得的部分免税待遇:一般企业前1万新元所得免征75%,后29万新元所得免征50%;符合条件的起步企业前10万新元所得全部免税,后20万新元所得免征50%。

②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两类。居民个人包括:新加坡人、新加坡永久居民,以及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新加坡居留或者工作183天以上(含183天)的外籍个人(公司董事除外);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新加坡居留或者工作少于183天的外籍个人。

一般情况下,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都要就其在新加坡取得的所有收入纳税。自2004年1月1日之后,纳税人在新加坡取得的海外收入不再纳税,但通过合伙企业取得的海外收入除外。因为合伙企业不是一个法律实体,合伙企业本身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每个合伙人需要纳税。如果合伙人是个人,则需按照个人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合伙人是公司,则需按照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居民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总额扣除费用、捐赠和税务减免后的所得。适用税率为0-20%的超额累进税率。

非居民个人的应纳税所得税额为收入总额扣除费用和捐赠后的所得,非居民个人不适用税务减免。非居民个人(非居民董事除外)的受雇所得适用15%税率和居民个人所得税税率两者间较高者。非居民董事的受雇所得和非居民个人的其他所得,税率为20%。

③消费税

即货物和劳务税,是对进口货物和所有在新加坡提供货物和劳务服务征收的一种税,相当于一些国家的增值税,税负由最终的消费者负担。从事提供货物和劳务服务且年营业额在100万新元以上的纳税人,应进行消费税的纳税登记。进行了消费税登记的纳税人,其消费税应纳税额为销项税额减去购进货物或服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

自2007年7月1日之后,消费税的税率为7%。住宅财产的销售和出租以及大部分金融服务可免征消费税。出口货物和服务的消费税税率为零。

④房地产税

这是对所有不动产如房子、建筑物和土地征收的一种税。所有的不动产所有人都应为所拥有的不动产缴纳房地产税。房地产税按年缴纳,每年1月份缴纳全年的房地产税,纳税基数为不动产的年值。不动产的年值是根据不动产的年租金收入估计的,估计的租金收入不包括出租的家具、装置和服务费。不动产出租、自用或空置适用同样的基数。新加坡税务局每年会对不动产的年值进行审阅,以确定是否需要修改。如果不动产的年值发生变化,税务局会通知纳税人。目前不动产税的税率为10%。

⑤印花税

这是对与不动产和股份有关的书面文件征收的一种税。与不动产有关的文件包括不动产的买卖、交换、抵押、信托、出租等;与股份有关的文件包括股份的派发、转让、赠予、信托、抵押等。在新加坡境内签署的文件,应在文件签署之日起14日内缴纳印花税;在新加坡境外签署的文件,应在新加坡收到文件的30日内缴纳印花税。不同类型的文件适用的税率不同。印花税支付方根据文件中的条款确定,如果文件中对此未加以明确,则根据下表确定纳税人。

2.关于外资企业获得土地的规定

(1)土地法的主要内容

新加坡土地主要有国有和私有两种形式,其中国有土地又分为国有土地和公有土地两种。目前国有土地约53%,公有土地约27%,私有土地约20%。

根据《土地征用法》规定,凡为公共目的所需的土地,政府都可强制性征用。为防止该权力被滥用,政府规定了详细的征地程序、操作流程和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的交易采用拍卖、招标、有价划拨和临时出租等方式,将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出售给使用者。出让后的土地可以自由转让、买卖和租赁,但年限不变。使用期结束后,政府无偿收回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若要继续使用,须经政府批准,再获得一个规定年限的使用期,但须按当时的市价重估地价,第二次买地。

(2)外资企业获得土地的规定

外资企业可以在新加坡参与土地交易,具体程序参考新加坡土地管理局相关规定。

[责任编辑:彭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