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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之越南投资法律规则与实践(下)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5年06月30日09:37分类:亚太其他

核心提示:2006年年底,越南完成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市场更加开放,投资环境进一步改善,为外国企业在越南经营提供了更加规范便利的条件。近几年来,越南政府采取措施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经济稳定发展。

(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1.关于税收的规定

 (1)税收体系和制度

越南是以间接税为主的国家,现行税制中的主要税种是: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特别销售税、社会保障税、健康保险、进出口税、生产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税和预提税。

(2)主要赋税和税率

 ①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对常设机构作了规定。外商在越南投资必须得到有关当局批准且取得营业执照,而取得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身份是获得批准的手续之一。居民纳税人身份与外汇管制和税收协定相关。

【征税对象、税率】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全世界的经营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仅就来源于越南的经营所得纳税。

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国内企业、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以及不受《外国投资法》管辖的外国承包商适用标准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建设—经营—移交(BOT)企业的标准税率为10%。2014年5月,越南副总理武文宁日前就企业所得税税法草案向国会会议作了阐述,该草案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越南企业所得税由25%下调至22%;从2016年1月1日起,一般税率将再次下调到20%,原优惠税率从20%下调至17%。此外,从今年7月1日起,从业人员200名以下、年营业额200亿越盾以下的企业适用20%的普通税率;对从事经济适用房投资经营的企业经济适用房销售、出租收入征收10%的税率。

国内外石油、天然气企业的标准税率为50%,优惠税率最低为32%。

符合政府规定条件(见税收鼓励政策3.4.3)的外资企业和国内企业,优惠税率为20%、15%和10%。

【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存货估价】

对于存货估价,目前没有专门规定。存货的税务处理采用会计处理方法,遵循《越南射十标准》。

资本获益:资本投入所得利润应按规定缴纳所得税。根据资产属性,某些销售收入应缴纳增值税。外国投资者转让在越南注册公司的权益所获得的利润,应按照25%的税率纳税。

折旧的扣除:从2004年1月1日起,税收折旧应与会计折旧区别对待。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超过规定折旧率的部分不能扣除所得税。对各类资产(包括无形资产)规定最长和最短使用年限。一般采用直线折旧法计算,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折旧法和生产折旧法进行计算。

②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

越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外国人一年当中在越南居住和工作时间满183天,则为居民纳税人,按累进税率纳税;在越南居住和工作不满183天,则为非居民纳税人,按单一税率纳税。

【征税对象及税率】

居民纳税人应当就来源于全世界的收入纳税。非居民外国人仅就来源于越南的收入纳税,第1年适用25%的税率,以后各年度适用外国居民应征税率。与越南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其居民如果属于越南非居民纳税人并符合一定条件,可免缴个人所得税。

③增值税

对商品和服务的增值金额征税。在越南设立的内资和外资盈利性机构都应当缴纳增值税。自2004年1月1日起,根据商品和服务种类,增值税适用5%和10%(标准税率)两种税率。加工制造业产品出口和劳务出口,免征增值税。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自2004年1月1日起取消。

④印花税

对各种性质企业每年必收的费用,以企业注册资金为依据。注册资金在100亿越盾(约合50万美元)以上征300万越盾(约合150美元);50亿-100亿越盾(约合25万-50万美元)征200万越盾(约合100美元);20万-50亿(约合10万至25万美元)征150万越盾(约合75美元);20亿(约合10万美元)以下征100万越盾(约合50美元)。新成立企业在上半年完成税务登记并获得税号将按全年征收印花税,下半年获得按50%缴纳。

2.关于外资企业获得土地的规定

 (1)土地法的主要内容

越南1987年出台首部《土地法》,1993年出台第二部《土地法》,1998年对第二部《土地法》进行修改和补充,2001年继续进行修改和补充,2003年颁布第三部《土地法》。

越南现行土地法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不承认私人拥有土地所有权,但集体和个人可对国有的土地享有使用权。国家统一管理土地,制定土地使用规章制度,规定土地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土地使用期限分为长期稳定使用和有期限使用两种情况。对于有期限使用的土地,其使用期限分为5年、20年、50年、70年、90年不等。

土地使用者的基本权利是:获得土地使用权证明;享有土地上的劳动成果、投资结果;享有国家对农用地采取保护、改造措施带来的利益;国家指导帮助改造农用地,增加地力;当自己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受到侵犯时,国家予以保护;对于侵犯自己合法使用权的行为可进行起诉、控告;在土地出让、转让、出租、再出租、继承、赠送、抵押、担保、投资以及国家收回土地时,享有获得补偿的权利;享有土地分配、租用形式上的选择权。

公民、家庭户的土地使用权是一项重要财产权利,可以和其他财产权利一样进行交换、转让、抵押、租赁和继承等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必须在国家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主要通过交换、买卖、租赁或抵押等方式进行,按规定须交纳土地使用权转让税。

(2)外资企业获得土地的规定

按照越南现行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者不能在越南购买土地,可租赁土地并获得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一般为50年,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但最长不超过70年。

外国投资者需要租赁土地进行投资时,可与项目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联系,办理土地交接和租用手续。土地交接和租用手续根据土地法的相关规定办理。投资者租用土地,当地政府部门可协助进行征地拆迁,但补偿费用由投资者负责。投资者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如在规定期限内未实施项目,或土地使用情况与批准内容不符,国家有权收回土地,并撤销其投资许可证。

3.关于劳动就业的规定

 (1)劳动法的核心内容

1995年1月1日越南《劳动法》实施。《劳动法》规定劳务合同应包括工种、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休息时间、薪资、合同期限、劳动安全、劳动卫生、社会保险等内容。

①规定试用期期限

技术性工作的试用期不超过60天,一般性工作的试用期不超过30天,临时性工作的试用期不超过6天。试用期薪资不少于正式录用薪资的70%,试用期内,双方可对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

②社会保险

规定工作时间超过3个月和无期限合同,须办理强制性社会保险。劳工因工受伤残,雇主须支付医疗费,如未投保,亦按社会保险条件支付赔偿。

③业主终止合同

业主单方终止劳务合同时,应事先通报劳动者,通报时间要求如下:无期限合同,提前45天;1至3年合同,提前30天通报;1年以下期限合同,提前3天通报。辞退工人时,业主须按每年半个月工资及奖金支付补偿。

④外资企业雇用当地劳务的规定

根据越南《投资法》和《越南的外资企业的劳动法》有关规定,外资企业可以通过中介机构录用当地劳动力,并可根据生产需要及有关法律规定增减劳动力数量;劳资双方需签署劳动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时间、薪金、合同期限、劳动卫生、社会保障、保险等;企业因变更生产经营而裁减已工作12个月以上的工人,应组织相关培训,以便被裁减工人寻求新的工作岗位。如无法安排培训,则应支付不低于2个月薪水的遣散费;若企业被并购,则新的企业主应根据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相关义务;在劳动合同执行过程中,任何一方需修改合同内容,应提前3天告知另一方;企业要求员工加班,应根据规定支付加班费;企业应根据生产效益情况给员工发放奖金;员工社会基金来源包括:企业交纳工资总额的15%、员工交纳工资额的5%、政府补贴、基金本身收入及其他来源;劳资双方出现纠纷时,由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则提交法院处理;企业应为工会的成立创造便利条件。

(2)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规定

在越南工作3个月以上外籍劳务人员须向所在省(直辖市)劳动部门申请劳动许可证。

①外籍人员在越南工作条件

年满18岁;

身体状况符合工作要求,提供健康证明。

具高技术水平、在行业及管理方面具有丰富经验。此类人员的技术水平、管理经验等资质须有该人员所在国主管部门颁发的认证书;

无犯罪记录,由所在国当地公安部门开具证明;

有越南职能部门颁发的3个月以上劳动许可证。

申办劳动许可证时,申请人须向当地劳动伤兵社会厅提交经国内公证机关公证、中国外交部及越南驻华使馆认证的健康证明、专业技术证书及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资料。

②无须办理劳动证的人员

工作期在3个月以下;

公司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副经理;

驻越南代表处代表、分公司领导;

已取得越南司法部颁发行业许可的律师。

③外籍人员在越就业规定实施细则

越南劳动荣军与社会部近日颁发《关于外国人在越南就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03/2014HT-BLDTBXH号通知。按要求,雇主(承包商除外)应按102/2013/ND-CP号议定第4条第1款规定在拟雇佣外国人前至少30天向雇主公司所在地劳动荣军与社会厅提交外籍劳务雇佣需求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工作岗位、外国人聘用人数、专业水平、工作经验、工资水平、工作期限等。若有变化,雇主应在拟招聘或聘用新人替代前至少30天向雇主公司所在地劳动荣军与社会厅提交外籍劳务雇佣需求调整(书面)报告。劳动荣军与社会厅应在收到雇主的外籍劳务雇佣需求报告或外籍劳务雇佣需求调整报告后15天内将其决定向雇主反馈。该通知从2014年3月10日生效。

(3)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风险

 ①治安风险

近年来,越南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社会矛盾较前凸显,不稳定因素增加。河内、胡志明市、海防等主要城市的偷盗和抢劫案件增多。在越南工作和拟赴越南的中方人员应提髙自我保护意识。在出入旅店、市场或其他公共场所时,注意保管好个人财物,防止被抢被盗。不要在观光景点让小童擦皮鞋,不要光顾流动商贩,以防财物被抢被盗。发现钱财、证件被盗窃或其他意外时,应立即与越南导游一起在第一时间到附近的公安值班点报案。越南河内、胡志明市等城市主要交通工具主要为摩托车。上街时须注意交通安全,同时注意看管好随身证件和财物,特别提防当地“飞车贼”抢劫,以免遭受损失。遇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请及时报警并联系中国驻越南使领馆。

②出入境风险

近些年,时常发生中方人员从越南离境时,因携带超过越南海关规定限额的美元而被处罚的案件。因此,旅客出入境时携带超过5000美元或相当于1500万越盾现金,必须向出入境口岸海关申报。对于个人已向口岸海关申报出境所携带外币、越盾现金数额超过规定或最近一次入境时带入的数额超过规定的,必须向口岸海关出示合法信用组织出具的携带外币现金确认证明。

越南《关于加强对在越南工作的外籍劳务人员管理》强调,特别要注意在越南从事医药经营、直接诊治病,从事教育行业及在沿海地区从事养殖和收购海产品的外国人,对上述人员的违法行为将严肃处理。

4.关于外汇管理的规定

外汇管理方面,外国投资者可根据越南外汇管理规定,在越南金融机构开设越盾或外汇账户。如需在国外银行开设账户,需经越南国家银行批准。外国投资者可向从事外汇经营的金融机构购买外汇,以满足项目往来交易、资金交易及其他交易的需求。如外汇金融机构不能满足投资者的需要,政府将根据项目情况,解决其外汇平衡问题。越南海关规定,出入境时如携带5000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币、1500万越南盾以上现金、300克以上黄金等必须申报,否则超出部分将按越南海关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中国国内团组访越,如团费交由专人携带,出入境时超出标准部分应申报,或者分散保管,以免被罚没。

5.关于外资企业参与证券交易的规定

越南共有两家证券交易中心,即2000年7月28日开业的胡志明市证券交易所和2005年3月8日开业的河内证券交易中心。2006年6月,越南政府出台《证券法》并于2007年1月1日始实施,旨在为证券交易提供较完善的法制环境,使证券市场得到进一步规范。

目前,除金融、银行、电信等少数有限制的领域外,越南逐步取消外国个人和企业参与证券交易的限制,包括先前规定的外国个人和企业在越南上市公司中的股份不得超过30%的限制。

6.关于承包工程的规定

 (1)许可制度

计划投资部是越南负责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管理外资和外援、管理工程项目招投标等职能的政府部门,其下属的投标管理司直接负责项目的招投标。越南建设部负责给予承包商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

(2)禁止领域

越南现行《投标法》(2006年7月1日生效)并未明确禁止外国企业参与投标的领域。

(3)招标方式

根据越南《投标法》规定,国际工程项目的招标方式分为竞争性招标和非竞争性招标。竞争性招标包括:一是公开招标,业主通过越南国内有影响的报刊、电视和广播等媒介发布招标信息,不限定投标者的国籍,择优选择中标人;二是限制性招标,业主有选择地邀请若干家承包商参加投标。非竞争性招标即指定标(谈判招标),不通过公开方式确定承包商,根据项目具体要求和所掌握的承包商资信及技术状况,有选择地先后与少数几家承包商进谈判,直至达成协议。

[责任编辑:周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