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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之越南投资法律规则与实践(上)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5年06月30日09:32分类:亚太其他

核心提示:中越两国山水相连、文化相通,尽管两国关系历经波折,但传统友谊和经贸合作深入人心。近年来,越南作为东盟成员重要市场之一,以其成本较低、地缘相近等优势,成为中资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的重要目的地之一。

越南位于中南半岛东部,北与中国广西、云南接壤,西与老挝、柬埔寨交界,东和东南濒临南中国海。自进入21世纪以来越南经济实现连续增长,2001-2010年GDP年均增长7%以上。2006年年底,越南完成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市场更加开放,投资环境进一步改善,为外国企业在越南经营提供了更加规范便利的条件。近几年来,越南政府采取措施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经济稳定发展。

中越两国山水相连、文化相通,尽管两国关系历经波折,但传统友谊和经贸合作深入人心。近年来,越南作为东盟成员重要市场之一,以其成本较低、地缘相近等优势,成为中资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的重要目的地之一。

今年,越南政府多次强调要着重改善经营环境,以期加大吸引外资力度。今年前2个月,越南获外国新增投资项目148个,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总额达12亿美元,同比增长7.1%,其中加工制造业新获外国投资项目最多,达65个。

除了政府举行多场会议强调要加大外资引进力度外,越南政府还将具体措施写进了政府文件。在越南今年出台的第19号政府文件中,尤其强调将进一步简化税务、海关、社会保险等部门的工作流程,加强有关部门的巡查、监察力度,并督促中央及地方政府建立与之配套的现代化市场体系,营造良好的外商投资环境。

今年2月份,越南将公私合营模式(PPP)明确写入了政府文件,外国投资作为公私合营模式的重要一环,可在交通、发电、供水、医疗经贸等诸多基础设施领域与越南政府合作,并享有土地、税务等方面的诸多优惠。

今年年底即将成立新的东盟经济共同体(AEC),将在东盟地区为商品、服务、投资和劳工的自由流通建立起单一市场。组成单一市场后,共同体将涵盖超过6亿人口及一系列经济属性,从新加坡成熟的金融、贸易和技术,到缅甸大部分尚未开发的劳动力和自然资源储备,一旦合并,将大大超过单体的总和,有人预言东盟经济共同体成立后经济增长将在10到15年内赶超欧盟。该共同体位置极佳,紧邻中国和印度,位于中国 “一带一路”线路上。中企已成为当地活跃投资者,通过交通基础设施改善中国与东南亚联系的宏伟计划也在制定中。共同体成立后,将进一步优化越南内部资金、技术等方面的自由流通,也将为越南带来更多的外资,越南经济发展以及中越投资与经贸合作将上升到新的高度。

此外,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等协议的签订,以及越南与欧盟、韩国等国家的自由贸易协定,也将为越南更广泛地吸引外资创造有利的外部条件。

尽管如此,越南政府在引进和使用外资的道路上依然面临着不少问题。

首先,发生在2014年针对外资企业打砸的事件影响依然存在,虽然大部分外资企业已经开始复工,但外国投资者对于越南是否是投资乐土的质疑依然存在。

其次,越南政府近年来逐步开始重视外资项目带给环境的问题,引进外资门槛的相对抬高和大批国际企业的进驻,导致劳动力价格相对上升,形成了投资者开始向劳动力更为廉价、门槛相对较低的孟加拉国、缅甸等国转移的趋势。

此外,越南现阶段税务、海关等与外资联系密切的部门存在部分办事不规范、手续繁琐等问题,这都在一定程度上给投资者留下了不好的印象。

而且,中越之间在南中国海领土问题上仍然存在分歧,不排除在一定条件下对双方企业合作造成影响。中方企业开展对越南经贸合作,既应抓住机遇开拓市场,重合同、守信誉,也要采取措施规避风险。

一、越南的投资法律体系

 (一)越南投资法

越南与投资有关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投资法》、《民法》、《海关法》、《税法》、《企业法》、《银行法》、《保险法》、《劳动法》、《统计法》、《会计法》等,其中最主要的投资法律制度是越南《投资法》。

1987年越南制定了《外商投资法》,用于规范在越南进行投资的外资资金,并分别于1990年、1992年、1996年及2000年对外商投资法进行了修订。2000年越南政府公布了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2005年,为了适应加入世贸组织,越南制定并实施了现行的越南《投资法》,取代之前实施的《外商投资法》,对外国投资行为和越南国内投资行为进行了统一的规定,并于2006年制定了越南投资法实施细则。

《民法》规定越南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为私有财产提供保护。《投资法》规定外商在越南投资的项目审批、权利、义务、税收、政策优惠等。《海关法》规定商品进出越南的原则和方式,以及海关机构和进行商品外贸活动的人的权利和义务等。《竞争法》、《企业法》、《证券法》、《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并购及外国投资者股权比例、外国投资税收优惠有明确规定。

(二)中越投资贸易协定

 1.中国与越南签署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1992年12月,中国与越南签署了《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1995年5月,中国与越南签署了《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2.中国与越南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1991年中越关系正常化以来,两国政府签署的其他经贸合作协定包括:《贸易协定》(1991年11月)、《经济合作协定》(1992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与越南国家银行关于结算与合作协定》(1993年5月)、《关于货物过境的协定》(1994年4月)、《关于保证进出口商品质量和相互认证的合作协定》(1994年11月)、《关于成立经济贸易合作委员会的协定》(1995年11月)、《边贸协定》(1998年10月)、《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2000年12月)、《关于扩大和深化双边经贸合作的协定》(2006年11月)、《中越经贸合作五年发展规划》(2011年10月)、《中越经贸合作五年发展规划重点合作项目清单》(2013年5月)。

3.中国与越南签署的其他协定

在中越经贸合作委员会框架下,根据中国商务部和越南工贸部于2013年10月13日在河内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工贸部关于成立协助中国企业在越南实施项目联合工作组的备忘录》,中越双方成立协助中国企业在越南实施项目联合工作组,中方由中国驻越南大使馆经商参处牵头,越方由工贸部亚太司牵头。2014年2月,双方在河内举行了第一次会议。会议对中资企业在越南实施项目中克服困难,努力按时、保质完成工程,促进越南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做出的贡献给予积极评价,并就有关合作项目面临的困难及措施建议交换了意见。

二、对外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规定

 (一)投资法

 1.市场准入

 (1)外资准入范围

 ①越南特别鼓励投资的领域

 【新材料、新能源的生产;高科技产品的生产;生物技术;信息技术;机械制造;配套工业】

复合材料、轻型建材、珍稀材料。

高级钢材、合金、特种金属、钢坯。

太阳能、风能、生物燃气、地热及海潮等新型能源应用。

医疗分析设备生产、医学遗注技术应用、整形设备、残疾人专用车辆及设备生产。

应用先进技术和生态技术生产药物达国际GMP标准、抗生素原材料生产。

计算机、通信设备、电信、互联网及重点通信技术产品生产。

半导体和高科技电子配件生产、软件及数码通信素材生产;软件服务、通信技术研究及通信技术人才培养。

精密机械设备生产制造;工业生产安全监控及检测设备生产;工业机器人开发。

【种、养及加工农林水产;制盐;培育新的植物和畜禽种子】

植护林。

荒地、沼泽区域种养农林水产。

远洋捕捞作业。

物种、树种及家禽种苗培养且经济价值髙。

盐业生产、开发及精炼。

【应用高科技、现代技术;保护生态环境;高科技研发与培育】

在越南未投入使用的新技术和高工艺;生态技术应用。

污染处麵环境保护;环保处理、观测及分析设备生产。

污水、废气及固体排放物处理及回收再利用。

研究、发展和培育新工艺。

【使用5000人以上劳动密集型产业】

【工业区、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区、经济区及由政府总理批准重要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

【发展教育、培训、医疗、体育和民族文化事业的项目】

投资建设戒毒、戒烟中心

投资成立疫病防御中心

投资建设老年中心、集中救助中心、残疾人看护中心及孤儿院

投资建设现代化教育培训中心和体育场所

【其他需鼓励的生产和服务项目】

25%以上的纯利润用于研究与发展。

 

②越南鼓励投资的领域:

 【新材料、新能源的生产;高科技产品的生产;生物技术;信息技术;机械制造;配套工业】

隔音、隔热、隔电材料;木材替代材料;防火材料;建筑软体材料;特种水泥;玻璃纤维。

有色金属、炼钢。

金属类及非金属类模具生产。

新建电及配送电项目。

医疗设备生产;用于天灾人祸、危险疫病药品储备设施建设项目。

用于食品卫生检验的设备生产。

发展炼油工业。

焦煤及活性炭生产。

植物保护药物、农药、动物和水产治疗药品。

药品及社会疾病防御药材原料生产;破伤风类药品;生物制品;中草药。

药品检验检测及研制中心建设。

中草药研究中心建设;新药物研制中心建设。

电子产品生产。

油气、矿产、能源、水泥开发;大型搬运;金属加工;冶金等行业设备及其零配件生产。

中、高压电设备及大型发电设备生产。

柴油机投资生产;轮船制造及保养;运输及渔船设备和零配件生产;动力,水力及其他抗压设备及零配件生产。

设备、车辆、建筑机械设备生产;运输行业技术设备;火车发动机及车身生产。

机床、机械设备、零配件、农林机械、食品加工设备、胡椒浇灌设备等。

纺织、鞋帽箱包类生产设备。

【种、养及加工农林水产;制盐;培育新的植物和畜禽种子】

药材种植。

农产品、水产品及食品保鲜。

灌装果汁生产。

生产及深加工家禽、水产品。

为经济作物、造林、饲养、水产品等提供技术服务行业。

新树种和物种培植和生产。

【应用髙科技、现代技术;保护生态环境;高科技研发与培育】

石油泄漏处理设备生产。

排污、排废处理设备生产。

投资建设服务于生产的新技术研究中心、实验中心及研究院。

【使用500-5000人劳动密集型产业】

 【基础设施建设】

合作社基础建村生活基础建设。

工业区、民间传统手工艺项目基础建设及生产经营。

水厂及生活用水、工业用水配送系统建设;排水系统建设。

投资建设公路、桥梁、航空港、海港、火车站、汽车站、停车场;新增火车线路。

特别艰苦地区和艰苦地区基础建设。

【发展教育、培训、医疗、体育和民族文化事业的项目】

教育和培训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校舍建设、基础教育、民办教育。

成立民办及私人医院。

体育场建设;体育场设备生产及维修服务等。

成立民族文化中心、民族歌舞团;成立剧院、影视城;经营影视冲印、电影院;民族器乐生产和维修服务;博物馆、民族文化馆、民族艺术院校建设与维护服务等。

投资建设国家旅游景点、生态旅游区及公园娱乐设施。

【发展民间传统手工业】

 【其他需鼓励的生产和服务项目】

特别鼓励和鼓励投资区域的通信、网络连接服务项目。

公共运输服务,包括海运,陆运,铁路运输等。

城区生产转移服务。

1类市场投资建设;展览中心建设。

儿童玩具生产。

私人信贷服务。

法律咨询、知识产权、工业产权咨询服务。

农药原料生产。

基础化工原料和清洁化工原料生产、专用化工原料生产、染剂等。

干洗剂原料生产和化工添加剂生产。

用国内农林原料生产的纸张、封面、板材;纸浆生产。

织布、纺纱材料生产;各种纱线、纤维生产;熟皮料、初加工皮料生产。

政府总理审批成立的工业区内所有投资项目。

③越南限制投资的领域:

对国防、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有影响的项目;

财政、金融项目;

影响大众健康的项目;

文化、通信、报纸、出版等项目;

娱乐项目;

房地产项目;

自然资源的考察、寻找、勘探、开采及生态环境项目;

教育和培训项目;

法律规定的其他项目。

③越南禁止投资的领域:

危害国防、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项目;

危害越南文化历史遗迹、道德和风俗的项目;

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破坏资源和环境的项目;

处理从国外输入越南的有毒废弃物、生产有毒化学品或使用国际条约禁用毒素的项目。

[责任编辑:周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