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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之老挝投资法律规则与实践(上)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5年08月20日15:57分类:亚太其他

核心提示:近年来,随着两国经济快速发展,中老经贸合作成绩显著,中资企业对老挝投资迈出可喜步伐,一批有实力的中资企业进人老挝市场,投资领域不断扩大,投资方式呈现多样化

老挝是中南半岛北部唯一的内陆国家,北邻中国,南接柬埔寨,东界越南,西北达缅甸,西南毗邻泰国。老挝矿产资源丰富,属中国三江成矿带延伸部分,金、银、铜、铁、钾盐、铝土、铅、锌等矿藏储量可观;水电资源充沛,湄公河水能蕴藏量60%以上在老挝境内,全国200公里以上河流20余条,有60多个水能丰富的水电站建站点;土地资源丰厚,日照时间长,雨水充足,农业开发条件较好。近年来,在老挝党的九大方针政策的引导下,老挝政治保持稳定,经济快速发展。

中老两国是山水相连的友好邻邦,两国人民自古以来和睦相处。进人21世纪以来,两国关系在“长期稳定、睦邻友好、彼此信赖、全面合作”的方针指导下一直保持着健康稳定的发展。2009年9月,两国关系提升为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中老关系进入加速发展新时期,双方在经贸、政治、人文、国际和地区事务中的合作不断深化,是名副其实的“好邻居、好朋友、好同志、好伙伴”。近年来,随着两国经济快速发展,中老经贸合作成绩显著,中资企业对老挝投资迈出可喜步伐,一批有实力的中资企业进人老挝市场,投资领域不断扩大,投资方式呈现多样化。

老挝虽属世界上经济最不发达国家之一,但与中国经济互补性强,合作潜力很大。

中国的“一带一路”倡议将有助于老挝实现从“陆锁国”转为“陆联国”战略,对老挝经济社会发展意义重大。

老挝政府制定了2020年摆脱最不发达国家行列的战略规划,并为进一步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打好必要的物质和技术基础。要实现上述目标,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尤为重要,在国家发展进程中的作用十分重要。

目前,老挝的陆路、水路、航空和铁路等基础设施都极为落后,亟待解决。受中国“互联互通”提议启发,老挝提出变“陆锁国”为“陆联国”的战略设想,随着老中铁路筹备工作和“一带一路”不断推进,老挝已将这一设想上升为国家战略,将内陆国家的劣势转变为地理位置优势,让交通不便的老挝通过互联互通成为连接周边国家的枢纽,特别是成为中国与东盟地区互联互通的一个重要节点。

老中铁路建设项目是老挝政府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实现‘陆联国’战略的最重要一环。中老铁路是规划中的泛亚铁路中线的一部分,在老挝境内从中老边境的磨憨至万象全长418公里,并从万象跨越湄公河连接至泰国首都曼谷。

中国的“一带一路”战略将推动相关国家经济融合发展。老挝与中国接壤,中国通过老挝与东盟国家联通,这一战略既利于中国与东盟各国的交流,也利于老挝吸引更多投资和游客。

一、老挝的投资法律体系

(一)老挝投资法

《投资促进法》,2010年3月老挝国家主席签署第75号主席令,正式颁布实施老挝新版《投资促进法》。新版《投资促进法》由原来的《国内投资促进管理法》和《外国投资股促进管理法》合并而成,并对其中8处作了修订和完善,如:投资方式、投资类型、审批程序、一站式投资服务、投资指导目录、优惠政策、专门经济区开发投资以及中央与地方管理职能划分等内容。

《民法》规定了老挝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为私有财产提供保护。

《企业法》规定了企业成立、组织、运作、解散、转让和变更,划分企业类型,规范企业章程。

《矿产法》(1997年5月实施,后进行修订)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保护和开发、环境保护、矿山经营者权益和当地居民权益和保护等做出的规定。

(二)中老投资贸易协定

1.中国与老挝签署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中国与老挝于1988年12月签署了《中老贸易协定》、《中老边境贸易的换文》。

2.中国与老挝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中国与老挝于1999年1月签署了《中老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3.中国与老挝签署的其他协定

中国与老挝还签署了《中老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1993年1月)、《中老汽车运输协定》(1993年12月)、《中老澜沧江一湄公河客货运输协定》(1994年11月)、《中老旅游合作协定》(1996年10月)、《中老关于成立两国经贸技术合作委员会协定》(1997年5月)、《中国、老挝、緬甸和泰国四国澜沧江一湄公河商船通航协定》(2000年4月)等协定,在投资、旅游、运输等方面规定了相关保护政策。

    4.其他相关保护政策

中国与老挝签署了《中老领事条约》(1989年10月)、《中老民事刑事司法协助条约》(1999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引渡条约》(2002年2月)等协定,在司法方面规定了相关保护政策。2002年11月,中国与东盟国家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2004年11月29日,在老挝万象召开的第八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中老签署了《货物贸易协议》和《争端解决机制协议》。

二、对外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规定

 (一)投资法

 1. 投资主管部门

工贸部、计划投资部、政府办公厅分别对老挝投资的一般投资、特许经营投资和经济特区投资负责。

2. 投资行业的规定

除危及国家稳定,严重影响环境、人民身体健康和民族文化的行业和领域外,老挝政府鼓励外国公司及个人对各行业各领域投资。

3. 投资方式的规定

外国投资者可以按照“协议联合经营”、与老挝投资者成立“混合企业”和“外国独资企业”等3种方式到老挝投资。

“协议联合经营”是指老挝投资法人与外方在不成立新法人的基础上联合经营。

“混合企业”是指由外国投资者和老挝投资者依照老挝法律成立、注册并共同经营、共同拥有所有权的企业。外国投资者所持股份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30%。

“外国独资企业”是指由外国投资者独立在老挝成立的企业,形式可以是新法人或者分公司。

矿产、水电行业为外资在老挝主要投资领域。资金来源地主要为周边国家。中国、越南、泰国分别为老挝前三大投资国。

4.优惠政策

 (1)优惠政策框架

老挝对外国投资给予税收、制度、措施、提供信息服务及便利方面的优惠政策。

(2)行业鼓励政策

 【老挝鼓励外国投资的行业】

① 出口商品生产;

② 农林、农林加工和手工业;

③ 加工、使用先进工艺和技术、研究科学和发展、生态环境和生物保护;

④ 人力资源开发、劳动者素质提髙、医疗保健;

⑤ 基础设施建设;

⑥ 重要工业用原料及设备生产;

⑦ 旅游及过境服务。

【税收优惠政策】

①进口用于在老挝国内销售的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可减征或免征进口关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即:进口经有关部门证明并批准的原材料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营业税;进口老挝国内有但数量不足的半成品5年内可按最高正常税率减半征收进口关税和营业税;进口经有关部门证明并批准的老挝国内有但数量不足或质量不达标的配件可按照东盟统一关税目录中的税率征收配件关税及消费税。

②进口的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在加工后销往国外的,可免征进口和出口关税、消费税和营业税。

③经老挝计划投资部批准进口的设备、机器配件可免征进口关税、消费税和营业税。

④经老挝计划投资部或相关部门批准进口的老挝国内没有或有但不达标的固定资产可免征第一次进口关税、消费税和营业税。

⑤经老挝计划投资部或相关部门批准进口的车辆(如载重车、推土机、货车、35座以上客车及某些专业车辆等)可免征进口关税、消费税和营业税。

(3)地区鼓励政策

老挝吸引外资较多的省(市)有万象市、万象省、甘蒙省、沙湾拿吉省等,琅勃拉邦省、乌多姆赛省、华潘省、波利坎赛省、沙拉湾省、阿速坡省、占巴色省等也有较大潜力吸引外资,主要引资行业有农业、农产品加工、贸易、能源、矿产、旅游业等。

老挝政府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给予投资优惠政策:①一类地区,指没有经济基础设施的山区、髙原和平原,免征7年利润税,7年后按10%征收利润税。②二类地区,指有部分经济基础设施的山区、高原和平原,免征5年利润税,之后3年按7.5%征收利润税,再之后按15%征收利润税。③三类地区,指有经济基础设施的山区、高原和平原,免征2年利润税,之后2年按10%征收利润税,再之后按20%征收利润税。免征利润税时间按企业开始投资经营之日起算;如果是林木种植项目,从企业获得利润之曰起算。

此外,企业还可以获得如下4项优惠:①在免征或减征利润税期间,企业还可以获得免征最低税的优惠;②利润用于拓展获批业务者,将获得免征年度利润税;③对直接用于生产车辆配件、设备,老挝国内没有或不足的原材料,用于加工出口的半成品等进口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赋税;④出口产品免征关税。

对用来进口替代的加工或组装的进口原料及半成品可以获得减征关税和赋税的优惠;经济特区、工业区、边境贸易区以及某些特殊经济区等按照各区的专门法律法规执行。

(4)特殊经济区域的规定

2011年底,老挝政府颁布《2011年至2020年在老挝开发经济特区和专业经济区战略规划》,规划到2015年建立14个经济特区和专业经济区。目前,老挝批准设立了10个经济开发区,占地13564公顷,其中有2个经济特区及8个专业经济区,即:沙湾-色诺经济特区、金三角经济特区、磨丁丽城专业经济区、万象嫩通工业贸易园、赛色塔综合开发区、东坡西专业经济区、万象隆天专业经济区、普乔专业经济区、塔銮湖专业经济区、他曲专业经济区等。

老挝《投资促进法》规定,经济特区及专业经济区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99年,如对老挝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突出,在获得老挝政府同意后,可适当延长经营期限。

5. BOT方式

老挝开展BOT的行业主要有水电、矿产、地产等,特许经营年限水电行业一般为25年,矿产业为30年。在老挝开展BOT的外资企业主要来自中国、越南、泰国。中资企业在老挝建成的以BOT形式开发的水电站有南立1-2水电站和南俄5水电站。

(二)贸易法

1.贸易主管部门

老挝贸易主管部门为老挝工业与贸易部(下设省市工业与贸易厅、县工业与贸易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制订、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发展与各国、地区及世界的经济贸易联系与合作,管麵出口、边贸及过境贸易,管理市场、商品及价格,对商会或经济咨询机构进行指导以及企业与产品原产地证明管理等。

2.贸易法规体系

老挝与贸易相关的主要法律有《投资促进管理法》、《关税法》、《企业法》、《进出口管理令》、《进口关税统一与税率制度商品目录条例》等。

3.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老挝所有经济实体享有经营对外经济贸易的同等权利,除少数商品受禁止和许可证限制外,其余商品均可进出口。

(1)禁止进口商品

枪支、弹药、战争用武器及车辆;鸦片、大麻;危险性杀虫剂;不良性游戏;淫秽刊物等5类商品禁止进口。

(2)禁止出口商品

枪支、弹药、战争用武器及车辆;鸦片、大麻;法律禁止出口的动物及其制品;原木、锯材、自然林出产的沉香木;自然采摘的石斛花和龙血树;藤条;硝石;古董、佛像、古代圣物等9类商品禁止出口。

(3)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

活动物、鱼、水生物;食用肉及其制品;奶制品;稻谷、大米;食用粮食、蔬菜及其制品;饮料、酒、醋;养殖伺料;水泥及其制品;燃油;天然气;损害臭氧层化学物品及其制品;生物化学制品;药品及医疗器械;化肥;部分化妆品;杀虫剂、毒鼠药、细菌;锯材;原木及树苗;书籍、课本;未加工宝石;银块、金条;钢材;车辆及其配件(自行车及手扶犁田机除外);游戏机;爆炸物等25类商品进口需许可证。

(4)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

活动物(含鱼及水生物);稻谷、大米;虫胶、树脂、林产品;矿产品;木材及其制品;未加工宝石;金条、银块等7类商品出口需许可证。

4.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老挝对各类动植物产品的进口有检疫要求,要求对进口产品的特征及进口商的相关信息进行检查。

(1)动物检疫

根据老挝动物检疫规定,活动物、鲜冻肉及肉罐头等进口商须向农林部动物检疫司申请动物检疫许可证。商品入境时由驻口岸的动物检疫员查验产地国签发的动物检疫证和老挝农林部签发的检疫许可证。

(2)植物检疫

老挝农林部负责植物检疫工作。进口植物及其产品须在老挝的边境口岸接受驻口岸检查员检查,并出示产品原产国有关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

5.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1)管理制度

老挝政府于1994年12月颁布实施《统一制度和进口关税商品目录条令》,2005年5月颁布实施《关税法》及2001年10月颁布实施《商品进出口管理法令》等法律法规,对海关管理作了系列规定。其中《关税法》对进出口商品限制、禁止种类、报关、纳税、仓储、提货、出关、关税文件管理及报关复核等作了相麵定。

(2)关税税率

老挝关税分自主关税、协定关税、优惠关税、减让关税和零关税等5种不同的税率。详情可参看《统一制度和进口关税商品目录条令》及有关关税调整通知等文件。

(3)报关流程

货物进入仓库→过磅→做仓库临时报关单→打货物临时报关单→报海关审核→报海关领导签字→打税单上税→海关检验货物→付仓库费→海关作记录、进关。

(4)报关所需材料

老挝计划投资部批文、企业投资许可证、企业申请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税务登记(复印件)和货物老文清单(含数量、价格、重量、规格等)。

(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1.关于税收的规定

(1)税收体系和制度

目前老挝实行全国统一的税收制度,外国企业和个人与老挝本国的企业和个人一样同等纳税。老挝共有6个税种,其中间接税含增值税和消费税2种,直接税含利润税、所得税、定额税、环境税、手续和服务费等5种。

(2)主要赋税和税率

①消费税

老挝政府规定:燃油、酒(含酒精)类、软饮料、香烟、化妆品、烟花和扑克牌、车辆、机动船只、电器、游戏机(台)、娱乐场所服务、电信服务、彩票和博彩业服务等15类商品和服务项目必须缴纳消费税,具体税率从10%-110%不等。

②所得税

老挝政府规定:薪金、劳务费、动产和不动产所得、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所得等必须缴纳所得税,具体税率以30万基普为起征点,30万-150万基普为5%、150万-400万基普为10%、400万-800万基普为15%、800万-1500万基普为20%、1500万基普以上为25%。外国人按总收入的10%计征。

③利润税

按可收税利润(6000万基普以上)的35%计征。

④增值税

消费者在购买产品同时需额外支付产品进项价格10%的增值税。

2.关于外资企业获得土地的规定

(1)土地法的主要内容

老挝实行土地公有制,土地所有权禁止交易。地产市场的交易仅为土地使用权交易。老挝土地法根据老挝宪法的规定将土地国家所有权制度确立为国家唯一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即作为土地唯一所有者的国家对于自己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按照法律和规划统一管理全部土地,保证有目的和有成效地使用土地。

老挝《土地法》(1997年颁布)规定,全国范围内的土地划分为以下八个类型:农业用地、林业用地、建筑用地、工业用地、交通用地、文化用地、国防、治安用地和水域用地。关于各类土地范围划分权和程序方面,中央一级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分配和划分各类土地,然后向国会提议以便审议通过。地方政府在自己负责的范围内规定各类土地的范围,使之符合政府制定的土地类型范围的规定,然后向自己的上级政府提议以便审议通过。

老挝《土地法》规定,一旦认为有必要,可以把一种土地类型转向另一种类型,但在用作其他目标前,必须事先征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并不得对自然环境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2)外资企业获得土地的规定

老挝《土地法》对本国人与外国人在土地使用形式上作了区分。本国个人、家庭及组织享有土地使用权和土地租赁权。而外国人、无国籍人仅仅享有土地租赁权。两者区别在于:土地租赁是从土地使用权中分离出来的一项独立财产权利。老挝《土地法》没有对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作出规定;土地使用权一般要求支付地租,但也可无偿。土地租赁为有偿形式,租金是必要条件;土地使用权具有流通性,可让与作为抵押权的标的,设定权利抵押权。而土地租赁权一般不得让与,转租也受到限制或禁止。

外国人以及其他组织没有土地的使用权,只享有土地租赁权。其如果需要从老挝公民手中租赁已开发的土地,则应由土地所在地的省、市或特区政府向财政部建议审批。至于外国人及上述个人的组织,是由土地所在地的省、市或特区政府向财政部建议决定。根据外国人投资的项目、产业、规模、特性,其麵最高不得超过50年,但可按政府的决定视情形续租。

 

[责任编辑:彭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