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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尔玛工会遭解职员工起诉 国内首例

新浪网2013年08月06日08:22分类:美国

核心提示:工会是员工最基本的维权机构,员工一旦遭遇不公,工会往往成为员工“救命的稻草”。然而在近日,一位普通工人却将自己所在单位的工会告上法庭。而这家公司,正是鼎鼎有名且一度占据世界五百强首位的沃尔玛。

《中国企业报》记者获悉,7月23日下午2点20分,在深圳福田区法院举行的案号为“(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133号”、案由为“名誉权纠纷”的案件中,原告王亚芳起诉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深圳香蜜湖分店工会委员会。起诉的原因则是该工会在一起员工与企业的劳动纠纷中未能尽到应尽的义务。

据了解,员工起诉工会在国内尚属首例,此案自然引发业内高度关注。然而,昔日沃尔玛与工会之间的种种“恩怨”,则让这起案件更多了一丝耐人寻味之处。

未尽义务沃尔玛工会

遭解职员工起诉

记者梳理了本案的前因后果得知,今年37岁的王亚芳从2002年起就职于沃尔玛香蜜湖分店担任收银员工作。工作9年后,2011年7月,王亚芳却突遭沃尔玛以“不诚信”的理由辞退。而所谓的“不诚信”,则是其因在家中扭到腰部,向公司请了5天病假。病假期间,王亚芳前往香港大学参加了一次关于劳动法及工会知识的培训。

随后,王亚芳将沃尔玛告上了法庭。2012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认定沃尔玛以王亚芳病假期间前往香港参加培训活动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过于苛刻,属于违法解除,应予赔偿。此事一度引起业内的广泛关注。

然而,在赢了官司之后,不久前,王亚芳又以“名誉权纠纷”将香蜜湖分店工会告上法庭。

8月1日,中国政法大学系统法学与疑难案件研究中心主任调研员、北京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永杰在接受《中国企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员工以名誉权形式起诉工会的案件在国内尚属首次。

对于诉讼沃尔玛工会之举,王亚芳代理律师、广东劳维律师事务所孟凡琦认为,沃尔玛香蜜湖分店工会在整个过程中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

孟凡琦解释称,按照《工会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应该在调查后,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

王亚芳告诉《中国企业报》记者,正是由于工会没有经过调查这道程序就直接同意了沃尔玛的做法,并没有为工人起到代言的作用。

王亚芳对沃尔玛香蜜湖分店工会的指控是否成立呢?

据《中国企业报》记者了解,王亚芳系2011年7月18日5点多遭公司多位领导谈话并被解聘,当天下午,沃尔玛香蜜湖分店工会即收到该通知书并作出签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通知书就解聘王亚芳向沃尔玛香蜜湖分店工会作了说明,“如沃尔玛香蜜湖分店工会不同意解聘王亚芳,应当作出书面说明,逾期未说明即视为同意。”令王亚芳不解的是,沃尔玛香蜜湖分店工会并未作出书面说明,这直接导致沃尔玛作出解聘王亚芳的决定。

“在法庭上,我方当庭问了对方律师几个重要问题,对方律师哑口无言。”王亚芳告诉《中国企业报》记者。

近日,记者拨打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事务部电话采访,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沃尔玛曾严重抵触工会

记者了解到,此次并非沃尔玛首次身陷“工会门”。

1996年沃尔玛进入中国后,全国总工会曾多次要求其建立工会,却屡遭拒绝。拒绝的原因,则是“在全球没有组建工会的惯例”“是否成立工会,决定权在员工”“职工没有成立工会的要求”等,这也引发业内的广泛质疑。

在全总不断加大外商投资企业建会工作力度的情况下,直到沃尔玛进入中国十年以后,2006年7月29日,沃尔玛迫于压力,才在中国建立了第一个工会组织。

然而,即使沃尔玛建立了工会组织,仍然受到业内的诟病。

有报道称,沃尔玛总部曾就晋江店工会成立一事,向分店下发“备忘录”称,如果工会人员到店宣传,不要和他们交谈,当场撕掉宣传材料扔进垃圾箱,不许个人传阅等等,表示沃尔玛不欢迎工会组织。更有个别高层开会时称:“谁参加工会,谁走人!”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本案中起诉沃尔玛香蜜湖分店工会的王亚芳曾经全票当选为该工会委员,总在帮员工争利益。在她的争取下,单位在三八妇女节破例为女工发了福利,员工们还得到了高温工作补贴等。

在担任了3年的工会委员后,2009年,王亚芳突然被宣布不是工会委员。

首例员工起诉工会的标杆意义

《中国企业报》记者最新了解到的信息显示,王亚芳起诉沃尔玛香蜜湖分店工会的官司并未当庭判决。虽然如此,深圳当地多家劳工组织向《中国企业报》记者证实,他们正积极行动,以各种方式支援王亚芳打这起“国内首例员工起诉企业工会”官司。

早在7月23日王亚芳起诉沃尔玛香蜜湖分店工会前几天,深圳春风服务机构负责人张治儒就告诉记者,“劳工维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这将是新中国成立64年以来中国工人第一次把不称职的工会告上法庭的典型案例,有望借此彻底改变中国工会饱受指责的尴尬现状!”

而在业内专家看来,这起“国内首例员工起诉企业工会”的案例,无疑具有巨大的现实意义。

华南理工大学教授、博导李敏认为,工会无论从哪方面来说,都需要与工人沟通、核实,先要用行动来维护工人权益,这是一个应尽的程序和责任。工会也可以从中调解,减少双方的损害。

劳动法专家左祥祺也表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一项基本职责,要求工会必须要履行,如果不履行就是失职。

王永杰认为,本案具有标杆意义。在事关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上,工会往往不敢替工人说话。本案诉讼的意义在于让工会回归工人之家的本位。 “《工会法》规定,劳动者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所以,劳动者可以依法组织工会,并制定工会相关的规章制度和选举制度。罢免那些不能维护职工自身权益的负责人,让工会名副其实。”王永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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