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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加强对评级机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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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08网2013年05月14日08:03分类:欧洲

核心提示:欧盟理事会13日通过法规,加强对外部评级机构监管,以减少欧洲金融机构对其依赖。法规建议欧盟委员会在2016年7月1日前完成有关评级市场现状的报告,并提出必要的立法建议。

新华08网布鲁塞尔5月13日电(记者崇大海)欧盟理事会13日通过法规,加强对外部评级机构监管,以减少欧洲金融机构对其依赖。

新法规引入了“强制轮流制”,要求那些发行结构性金融产品,同时出资请评级机构来评级的金融机构每隔四年必须更换新评级机构,以此来减轻金融机构对评级机构的依赖。

法规同时规定这一制度并不适用于小评级机构,或者那些同时聘请四家以上评级机构,且各评级机构对其所发行结构性金融工具的评级比例皆超过10%的金融机构。

考虑到结构性金融产品的复杂性,以及其对引发金融危机所产生的作用,法规还规定该产品的发行方必须聘请两家以上的评级机构。当那些持有评级机构5%以上股份或投票权的机构同时拥有被评级机构5%以上的股份时,评级机构有义务对此进行公示。

为了保护投资者权益,法规要求当投资者因评级机构的故意所为或重大过失而遭受损失时,有权起诉评级机构。法规还规定评级机构每6个月需要对主权信用的评级做一次复审,而不是现在的12个月。

法规建议欧盟委员会在2016年7月1日前完成有关评级市场现状的报告,并提出必要的立法建议。(完)

[责任编辑:王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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