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信用制度遏制个人破产滥用

经济参考报2019年08月20日09:23分类:美国

美国破产制度经历多次修改,从最初只适用于商人到所有债务人,从强制破产到允许主动破产,从破产免责原则的引进到强化法院监督破产程序的广泛权力,再到实行一系列法律法规避免债权人损失和兼顾债务人利益,美国破产法经历了超过两个世纪的演变。

美国现行的破产法即1978年卡特总统签署并颁布的《破产改革法》,后被称为破产法典。其中的第七章和第十三章给个人申请破产提供了两种不同路径,对应的是面临不同财务情况的公民。

第七章“清算”的主要目的是清偿某些债务,给诚实的个人债务人一个“新的开始”。个人在第七章框架下申请破产后,破产受托人依照规定,将债务人的非豁免资产集中出售,并将其收益支付给债权持有人。债务人的部分财产可以留置,也可以抵押给其他债权人。不可豁免的债务有税、学生贷款、政府担保、子女抚养费、罚款、欺诈性债务等等。而其余可豁免的债务将一笔勾销。申请破产时必须缴纳申请费、杂项行政费和受托人附加费。当债务人的收入低于破产法规定的贫困线的150%,又不能分期缴纳第七章规定的费用的,法院可以免除该费用。此外,为了防止公民滥用破产法典第七章,法院要求申请人的当前月收入低于本州的中位数收入,反之则需要接受经济状况调查。不符合要求的个人会被驳回破产申请或者被建议在第十三章的框架下进行申请。

破产法典第十三章“自然人还款计划”主要适用于有固定收入的个人,使其使用月可支配收入在三到五年内偿还全部或者部分收入。和第七章相比,第十三章为个人提供了一个避免丧失房屋等抵押品赎回权的机会。根据本章提交申请,个人可停止止赎程序,并可以在一段时间内解决拖欠抵押贷款的问题。一般来讲,第十三章的破产均发生于不动产按揭贷款无法偿还的时候,例如债务人失业、全职变兼职、生病时。2018年,约有29万多自然人债务人通过第十三章挽回了房屋,债权人和银行的债务也得到了部分清偿。

美国联邦政府多次修改破产法案,其目的都是试图在同情债务人与保护债权人权益二者之间寻求平衡。值得指出的是,在2005年,美国通过了《防止滥用破产与消费者保护法案》,更强调债务人的还款责任,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了有能力还钱的破产申请人企图把所欠债务一笔勾销的漏洞。

美国个人信用制度相对完善,信用记录与个人生活息息相关。信用分数直接影响能否顺利申请信用卡、能否贷款买车买房以及贷款利息的高低,甚至可能会影响租房和应聘。美国有三大信用报告机构,从金融机构、债权人、政府等地收集与个人信用相关的信息,包括信用卡信息、贷款金额、还款记录等,信用报告机构将这些信息整理成报告,并且换算成信用分数,供日后有关机构查阅。

个人申请破产的最直接影响就是破产记录可以在信用报告上存在长达十年之久。因此在此后相当长一段时间,由于背负着个人破产信息,破产者将无法获得银行贷款,或者需要拿出资产抵押或者支付高昂的贷款利息,基本无法取得好的就业、无法创业、无法高消费等。法律给了破产者重新开始的机会,但是得到这个机会的代价也非常昂贵。这是政府刻意为之,为了敦促准备申请破产者认真权衡利弊和三思而后行,不能为了区区几万美元损失名誉和信用,这在很大程度上逼退了许多想要钻法律空子滥用破产法律的人。(王文)

新华社民族品牌工程:服务民族企业,助力中国品牌

新华社品族品牌工程

[责任编辑:韩延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