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业海外拓展的路径及其启示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9年05月16日08:35分类:日本

新华财经北京5月16日电  日本是一个人口众多且资源匮乏的国家,从明治维新以来,日本政府就一直致力于农业的海外拓展。在二战之前,日本在中国东北、朝鲜、北美、拉美等地区进行了大量的日本移民进行农业拓殖活动。二战结束后,日本同样面临着粮食不足的问题,推进其农业走向海外是日本政府解决粮食不足的主要思路。战后的日本农业海外开拓,实际上就是促进农业“走出去”。日本推行的农业“走出去”战略,是日本海外投资的基本方式。我国当前也正在大力推进农业“走出去”战略,农业海外投资的规模日渐扩大。由此,研究日本农业的海外拓展路径与形式,对我国农业“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一、日本农业海外拓展的路径演变

(一)积极寻求海外的粮食供应

在上世纪70年代之前,日本为了保护国内农业发展,对粮食采取了限制进口制度。到了70年代,由于民众饮食结构的改变以及国内粮食供应的不足,限制进口的方式受到冲击。加上日元升值的原因,进口食品价格大大低于本国产的食品价格,其国内农产品竞争力大减。为了更好地保障粮食安全,日本政府还是将目标转向海外,积极推进农业海外开拓。具体而言,采取了如下的政策:第一,通过修改“粮食、农业及农村地区基本法”,放宽农业海外直接投资的限制。第二,对农业海外投资的企业实施财政支持。日本农林水产省下设的海外农业开发协会,作为一个政府组织,其每年有固定预算用于开发海外农业市场。第三,加大海外农业援助的力度。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日本政府将“农业国家安全”作为对外援助的重要方略,主要是对农业加工业供应商、农业原材料生产的相关企业提供无偿援助。第四,实施农业“开发一进口”计划。实施这个计划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其国内农产品的供应,拓宽农产品的进口渠道。日本政府通过与海外农业生产者签订合同的形式,确保其农产品出口到日本。在上述政策的鼓励、指引和扶持下,日本大量的农业企业、食品加工企业及农业流通企业纷纷在海外开始投资建厂。这样既可以绕开某些国家对农产品出口的限制,同时也可以利用东道国的土地、劳动力及采购成本等优势,大大提升了日本国内的粮食安全。

(二)推进全球范围内的粮含安全合作

进入上世纪90年代后,全球人口持续增长,发展中国家经济加速发展,粮食安全成为一个全球性问题。日本开始关注全球粮食安全,将本国粮食安全纳入到全球粮食安全体系中。1999年,日本颁布了新的“农业基本法”,将其粮食安全纳入农业政策的调整范围之内。该法明确规定,努力推动包括技术、金融、劳动力等方面的国际合作,促进发展中国家农业的稳定发展,以提升全球粮食的自给率,保障日本粮食供应的安全。2001年,日本政府又颁布了“农业基本法实施规划”,该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日本粮食进口的稳定以及紧急状态下的粮食安全,在扩大粮食进口来源多样化的同时,通过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合作、金融支持、财政合作等方式来确保日本参与到全球粮食安全体系中。

进入新世纪以来,在日本农业海外开拓新的政策指引下,日本企业、公私合营组织开始大规模的向海外进行农业投资,亚洲、非洲地区是新的投资重点地区。其实,早在1990年初期的时候,日本就有意将其农业投资的重点区域北美、拉美转向亚洲和非洲,日本食品加工企业开始在亚非国家设立农产品加工企业、饮料生产企业,在这些地区农业投资的比重也在不断上升。比如对中国的农业投资,从1992年以来就处于不断上升的势头,中国部分地区的果蔬产业为日本资本所控制,成为日本果蔬低价供应国。到2003年,中国向日本出口的新鲜果蔬占到了日本总进口值的50%,达到了45亿美元。在非洲的投资也不断增长,2006年日本经济产业省和日本贸易促进会将其国内实施的“一村一品”计划引入非洲地区,推动了非洲地区农业的发展,并为这些国家提供信息咨询、专家派遣等援助。部分企业在非洲大规模租赁土地,继续实施日本一贯的“开发一进口”计划,保障其国内农产品供应。

(三)多角度推动国际农业开发合作

第一,建立官民合作的农业海外投资机制。在过去的10来年时间内,大型的跨国农业集团及跨国食品加工企业,甚至是一些主权投资基金,在发展中国家购买或租赁土地,建立自己的农业供应库。日本也有大量的企业参与到这一过程中,但是单个的企业力量是有限的,无法与欧美大型跨国农业集团竞争。为此,日本政府提出了建立官民合作机制。2011年日本政府在“海外农业投资促进会议”上要求外务省和农林水产省为牵头机构,联合财务省、金融厅、经济产业省、日本国际协力机构(JICA)、日本国际合作银行(JBIC)、日本贸易振兴机构(JETRO)等部门,出台相关的政策促进日本农业海外投资的发展。最后出台了三项支持政策:改善东道国投资环境、扩大对海外投资的进入支持以及加大对东道国的农业技术援助。

第二,推动多边农业投资规则及机制的建立。2009年,日本率先提出了“负责任农业投资规则”(RAI规则),并呼吁各国遵守这个农业海外投资规则。该规则的主旨是,国际农业开发和投资必须透明;投资国应当尊重东道国的权利与法律;投资项目必须符合东道国的发展战略及环境政策;不得加剧东道国的粮食不安全等等。2010的G8会议正式认可了RAI规则。为了使得该规则能够获得更大范围内的认可,日本政府积极与国际农业开发基金会、世界银行、FAO、联合国贸发会议等机构合作,并通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及FAO等组织在发展中国家建立示范农业投资项目和投资工程。事实上,负责任的农业投资规则已经获得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

第三,建立双边或多边农业合作机制。在20世纪70年代,日本就与巴西政府签署了“日本与巴西农业共同开发合作协议”,这是一个双边性农业开发条约,为日本大规模在巴西进行农业开发提供了法律保障。经过多年的实施,日本在农业双边合作开发机制中获取了丰富的经验,日本逐步将这种做法延伸到与其他国家的农业合作中。如日本与莫桑比克、苏丹等国家爱签订的“农业合作开发计划协定”就是一种典型的双边农业合作计划,利用日本国际协力机构,日本政府每年投资750万美元、1000万美元在莫桑比克、苏丹进行农业开发。此外,近些年来,日本加大了自由贸易协定(FTA/EPA)的谈判工作,将农业合作纳入到自由贸易协定中,如与墨西哥、澳大利亚等国家签订的FTA就有农业合作的相关内容。从2009-2015年,日本政府签订的专门性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以及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农业合作项目,这些项目的总投资高达4亿美元,大大提升了日本的粮食安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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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