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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之巴基斯坦投资法律规则与实践(上)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5年05月06日10:06分类:亚太其他

核心提示:巴基斯坦,是中国在南亚最大的投资目的地。奉行独立和不结盟外交政策,注重发展同伊斯兰国家和中国的关系。

巴基斯坦位于南亚次大陆西北部,东、北、西三面分别与印度、中国、阿富汗和伊朗接壤,是中国在南亚最大的投资目的地。巴基斯坦是世界第六人口大国,绝大多数人信仰伊斯兰教,与沙特、土耳其、阿联酋等国关系密切。奉行独立和不结盟外交政策,注重发展同伊斯兰国家和中国的关系。英语为巴基斯坦的官方语言。

一、巴基斯坦投资概况

巴基斯坦外资主要来源为美国、英国、阿联酋,三国约占巴基斯坦吸引外资总额的近半数以上。其他主要来源地包括日本、香港、沙特、瑞士等。巴基斯坦利用外资的领域相对比较集中,2013财年前四大外资领域是油气开发、食品及食品包装、石油提炼和金融,上述四大领域占巴基斯坦利用外资总额的90%以上。其他主要领域包括贸易、纺织业、化工、制药、建筑、电力、交通等。

巴基斯坦几乎所有经济领域均向外资开放,外国和当地投资者享有同等待遇,允许外商拥有100%的股权,允许外商自由汇出资金。此外,外商在巴投资享受设备进口关税、初期折旧提存、版权技术服务费等方面优惠政策。

巴基斯坦已与46个国家签有投资保护协定(包括中国),与52个国家签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包括中国)。此外,巴参与区域经济合作比较活跃,迄今已与斯里兰卡、中国、马来西亚、南盟等国家和区域组织签署自贸协定,还与伊朗、毛里求斯、伊斯兰发展中八国集团等国家和组织签署优惠贸易安排,上述贸易协定大部分已开始实施。

【中国对巴投资】2007年以前,中国对巴基斯坦投资一直较少,总额仅为1.08亿美元。2007年,在两国政府间经贸合作协定的推动下,中国对巴基斯坦投资出现量的飞跃。如2007年中国移动收购巴基斯坦 Paktel移动通讯公司;2008年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与巴财政部联合投资2亿美元成立了中巴联合投资公司;2014年中国移动赢得巴基斯坦纳3G牌照和4G牌照拍卖;2011年工商银行在巴设立卡拉奇和伊斯兰堡两个分支机构;2011年香港上市公司联合能源集团成功收购BP巴基斯坦公司。

此外,巴基斯坦是中国对外承包工程重点市场之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进入巴基斯坦,积极参与巴基斯坦的通讯、油气勘探、电力、水利、交通、机场、港口、房建、资源开发等领域的项目实施。

2013年5月,中巴签署了“中巴经济走廊”合作备忘录。根据合作备忘录,走廊建设将涵盖基础设施、能源、信息通讯等多个领域的合作,以及沿线的开发区等。目前,已成立了中巴经济走廊合作委员会,下设能源、基础设施、远景规划等工作组,负责协调推进“中巴经济走廊”事务。

但是也要注意巴基斯坦投资环境仍存在较多问题和瓶颈,如电力短缺、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落后;通货膨胀居髙不下,经营成本不断上升;政局时有动荡、安全形势较严峻等。

【基础设施】2008年以来,巴基斯坦经济增速放缓,用于基础设施领域建设的公共领域发展项目(PSDP)资金严重不足,对外国援助和贷款的依赖度提高,一些规划中的基建项目开工和建设进度滞后。巴基斯坦基础设施建设总体上仍相对滞后,是制约其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巴基斯坦本国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缺乏,国内建设资金主要来自公共领域发展项目(PSDP)资金。巴基斯坦基础设施建设对外国无偿援助和贷款的依赖度高,其中对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机构及中国、美国、英国、日本等国的无偿援助和贷款依赖度较高,巴基斯坦同时积极鼓励外国投资者参与当地基础设施投资。

建筑材料方面,近年巴基斯坦建筑材料价格上涨较快,政府对此进行调控和适度干预。巴基斯坦本国仅能生产中低档钢材,且产量较低,每年需大量进口各类型钢材,钢材价格随国际市场价格变动较频繁;巴基斯坦水泥生产可完全满足本国需求,且标号较齐全,近年来还大量出口。

二、法律概况

巴基斯坦法制健全。历史上作为英国殖民地,在宪法和法制上继承了西方法律体系,同时又加人了穆斯林宗教理念和现代法律文明成果。巴基斯坦在财政税收、贸易促进、外资管理、资源开发、劳工保护等方面的法律体系完善。

贸易法规体系

巴基斯坦与贸易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有《公司法》、《贸易组织法》、《贸易垄断与限制法》、《海关法》、《反倾销法》、《反囤积法》等。

巴基斯坦政府每年公布新财政年度贸易政策,会对部分进出口商品税率进行调整,应随时关注巴基斯坦商务部网站。

巴基斯坦对中国企业投资合作保护政策

中国与巴基斯坦签署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1989年2月中巴双方签署《双边投资保护协定》;2006年11月,双方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也对双边投资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2008年10月,双方签署《自贸协定补充议定书》,巴方专门给予中巴投资区12条优惠政策。

中国与巴基斯坦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1989年11月,中巴签署了《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中国与巴基斯坦签署的其他协定

中巴两国签署的其他主要双边经贸协定有:2005年4月签订的《海关事务合作与互助协定》、2006年2月签署的《能源领域合作框架协议》和《扩大和深化双边经济贸易合作的协定》、2006年11月签订的《中巴经贸合作五年发展规划》和《中巴自由贸易协定》、2007年签署的《矿产领域合作框架协议》、2009年2月签署的《中巴自贸区服务贸易协定》、2011年12月续签《中巴经贸合作五年发展规划》等。

三、与投资合作相关的主要法律

《1976年外国私人投资(促进与保护)法案》,明确规定对外商投资应予以保护,不得对外资公司实施国有化,外资利润可汇出,外资享受国民待遇等。此外还有《1992年经济改革保护法案》、《1984年公司法》等。

(一)对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

投资行业的规定

根据巴基斯坦《1976年外国私人投资(促进与保护)法案》、《1992 年经济改革促进和保护法案》以及巴基斯坦投资优惠政策规定,巴基斯坦所有经济领域向外资开放,外资同本国投资者享有同等待遇,允许外资拥有100%的股权。在最低投资金额方面,对制造业没有限制,但在非制造业方面,则根据行业不同有最低要求,服务业(含金融、通讯和IT业)最低为15万美元,农业和其他行业为30万美元。

巴基斯坦投资政策规定限制投资的5个领域是:武器、高强炸药、放射性物质、证券印制和造币、酒类生产(工业酒精除外)。此外,由于巴基斯坦是伊斯兰国家,外国企业不得在当地从事夜总会、歌舞厅、电影院、按摩、洗浴等娱乐休闲业。

投资方式

外商可以采取绿地投资或者并购等方式在巴基斯坦投资,有关公司注册管理及上市等工作均由巴基斯坦证券与交易委员会(SECP)负责。

【涉及外资并购的主要法律】:《1984年公司法》、《1997年公司(法院)规则》、《1947年外汇管制法》、《2001年私有化委员会法》、《1976年外国私人投资(促进与保护)法》、《1992年经济改革保护法》以及相关的投资政策和私有化政策等,其中涉及到外资并购安全、国有企业投资并购、反垄断、经营者集中的法律主要是《2010年竞争法》、《2007年竞争(并购控制)条例》、《2001年投资委员会法令》。

【外资并购主要程序和手续】外资并购的一般程序如下:

(1 )潜在买家和卖家间签署备忘录。

(2)   获得巴证券交易委员会(SECP)及相关机构的批准。

(3)   融资、法律、商业上的程序:如获得巴投资委员会、髙等法院、私有化委员会等批准。

(4)   评估价值和商谈价格。

(5)   签署销售和购买协议。

具体涉及到通过股票市场对另一家公司进行公开收购的主要程序和手续如下:

(1 )公司董事会讨论和批准收购草案

(2) 通知股票交易所

(3) 股票评估

(4) 准备并购计划草案

(5) 在股票估值的基础上计算换股比率

(6) 向巴基斯坦证券交易委员会(SECP)及相关机构通报并购计划

(7) 公司董事会确定收购框架、换股比率、向高等法院提交的申请书等事宜

(8)  通知股票交易所

(9) 从债权人处获得无异议函(非必须,但若获得会对高等法院判决带来积极的影响)

(10) 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

(11) 获得高等法院批准

(12) 根据公司法规定,向股东和债权人发布通知

(13) 召集股东和债权人会议

(14) 向高等法院提交草案备忘录

(15) 确定最终的并购方案

(16) 向公司登记机构提交高等法院通知

(17) 改组董事会,完成相应公司登记的手续

(18) 确定股票过户日期

(19) 发布股票过户公告

(20) 股票过户

(21 )公司董事会批准股票分配及发行

BOT方式

巴基斯坦BOT项目属于公私合作项目中的一种,主要适用于基建领域。巴基斯坦是较早接受BOT模式的发展中国家之一,并在1993年10月成立电力工作组制定了《巴基斯坦政府对于私营发电工程的政策框架与整套鼓励办法》,1994年政府的批准后开始实行。上世纪90年代初期以来,巴基斯坦先后公布了数十个可采取BOT模式的项目,主要包括水电、公路、港口、城轨等领域,但实际授予企业采取BOT 模式的仅不足十项,最终顺利完成的更屈指可数,绝大多数或未真正列入巴基斯坦政府对外引资计划、或没有投资者问津、或最终仍由政府自主融资建设。巴政府对BOT项目的审批流程与公开招标的承包项目近似,但更为复杂。BOT项目一般由主管中央或省辖部委提出(如交通部、水电部、铁道部等),由国家公路局(NHA)、水电发展署(WAPDA)等负责具体流程,年限通常为25-30年,执行公司一般是外国公司。

[责任编辑:周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