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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产北美部分进口车反倾销税率调整为3.6%

中国证券报2013年07月18日08:28分类:日本

核心提示:商务部发布公告, 决定自2013年7月18日起,将原产于日产(北美)汽车有限公司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3.6%,反补贴税税率调整为0。

商务部17日发布公告, 决定自2013年7月18日起,将原产于日产(北美)汽车有限公司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3.6%,反补贴税税率调整为0。

应日产(北美)汽车有限公司申请,商务部于2012年10月18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产(北美)汽车有限公司的进口被调查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进行新出口商复审调查。经调查,商务部认为,日产(北美)汽车有限公司具备新出口商资格;在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该公司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3.6%;在补贴调查期内,原产于该公司的进口被调查产品获得微量补贴。

商务部于2011年12月14日发布该年度第8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实施期限为2年。(倪铭娅)

[责任编辑:王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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